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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審計調查後的思考和建議(1)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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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它是惠及我國億萬農民的一項新制度,其目的是減輕農民看病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穩定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從 2003年在全國部分縣(市)開展以來,較大地促進了農村醫療水平的提高,受到群眾的擁護和支持,但該項制度推行過程中還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本文在對某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情況進行審計調查的基礎上,淺談對此問題的思考。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部分農民參與意願不強。審計調查顯示,當前農民參合意願不強,實際參合人數不多。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觀上,農民健康投資觀念、共濟觀念以及風險觀念淡薄;同時存在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管理者不信任和對政策穩定性的懷疑。客觀上,農村醫療衛生設施、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農民增長的衛生需求;新農合提供的保障程度低,補償過程中手續煩瑣;另外,農民的文化素質、家庭經濟狀況、家庭結構等各方面都對參合意願有一定影響。在農村經濟條件還不寬裕的地區,農民希望有新農合,但對醫療消費又存在著僥倖心理,與吃飯、穿衣、孩子上學等剛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錢是次要的、隨機的,對潛在的醫療風險缺乏足夠認識。  二是資金籌集難度大。傳統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由集體負擔,個人承擔一部分,新農合雖然強調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但在實際運行中由於種種原因,籌資難度相當大,特別是一些貧困地區農村經濟相對落後,農民實際支付能力不高,籌資能力明顯不足。一些地方在推行新農合過程中,參保資金的收取缺乏統一明確的法規和政策,籌資成本由地方衛生部門承擔,鄉(鎮)財稅所只負責收費工作,工作態度缺乏主動性,使得籌資工作不僅成本高,而且難度大;而一些貧困地區仍然缺乏有效的多元化籌資手段,籌資效率不高。這些因素又會刺激地方套取中央財政補助的衝動,既不利於新農合的管理,也使得新農合基金不堪重負。同時,地方政府投入不足,資金收取額度也因時因地而異,集體經濟投入部分也難以及時足額供應,加之農民繳納的積極性不高,共同導致財政支出困難,補助經費難以按時發放,造成農村地區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情況沒有根本改變。  三是管理和監督不規範。審計調查發現,一些地方宣傳不到位,農民對新農合制度不了解,一些試點縣(市)醫療基金沒有封閉運行,合管辦既管錢又管帳,而某些定點醫院的住院補償區段和比例設置不夠合理,致使無法科學測算補償比例和封頂線,最終使得住院醫療補償基金沉澱或者超支。一些定點醫療機構沒有實行先行墊付制度,農民須首先全額支付醫療費用再統一申請報銷。醫療服務監管不完善,如何利用起付點、共付比等技術方法來引導病人合理消費不到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缺乏投訴及仲裁機制,醫療糾紛解決渠道有待加強。  四是立法滯後,政策不過硬。近年來,國家比較重視合作醫療建設,強調要積極發展和完善新農合,也專門轉發過衛生部等部門的文件,要求進一步深化對新農合重要性的認識。但是,由於國家還沒有把新農合納入強制實施的法律範疇,新農合的法律地位不能得到確認,因而在部門認識上有時難以取得共識。為了統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許多地方都把這項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採取簽訂責任書的形式,與有關人員的工作實績考核掛鈎,以此促使基層幹部參與合作醫療的組織發動和實施,但是這種行政措施是不可靠的,容易受到宏觀政策變化、領導人變更、地方中心工作調整的影響,隨意性較大;另外,新農合實施過程中,農民、醫療機構和政府三方之間無法建立契約(合同)關係,當農民權益受到侵害時,申訴無門,也影響了農民參加的積極性。
關於以審計環境為基礎構建審計假設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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