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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內容變更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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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變更,怎樣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避免因重大誤解造成損失,是當前建設企業應重視的問題。比如,在採購建築材料的過程中,購銷雙方如果以確認書的形式對合同的最終成立進行確認的話,一定要留意一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是否已變更,如果變更就要考慮是否接受合同的最終認定,以及怎樣調整履約方案。不然,因履約與合同內容不符造成的損失就要單獨承擔了。
一般來說,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簽訂過程一般包括要約和承諾過程。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要具體明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根據《合同法》第30條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簽約雙方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因此,簽約過程中,無論是要約方還是承諾方一定要留意一下合同的內容與先前比較有無變化,再簽字。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如果因重大誤解簽訂了合同,《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其規定。還有一種補救措施就是: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合同中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請求變更或撤銷,撤銷權要在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因此,當事人不要錯過時效,避免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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