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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關於股東會和董事會權力分配問題的解答

202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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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的問題:
  律師您好!我是《國際市場》雜誌的忠實讀者,看了您在《國際市場》好幾期有關法律方面的文章,學到了不少法律知識。今天,我也想請教一個有關股份公司的問題,請你在方便的時候給予答覆。
  我的一位專門做外貿的老同學碰到了這樣一件事:2006年8月,上海長寧區有一家民營企業的老闆想通過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並打算數年後上市,我的這位老同學通過關係也投資入股了。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自然人股東有四位,企業單位的股東也有四位,其中一家單位所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為30%。2007年5月,第一大股東提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張某、王某要變更為趙某和成某,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了該提案。但到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股份公司突然提出要調整原來的提案,原來的兩位董事要變更為另外兩位,兩位董事也要變更為三位董事,另再免除一位董事。結果,免除一位董事的提案通過了,兩位董事變更為三位董事的提案卻因大家意見有分歧,並且也沒有進行選舉產生一位新董事,原來的一位董事沒有變更。為此,有一家單位對所占全部股東20%的股份不認可,表示上述提案無效。
  作為自然人的小股東,我那位老同學以及其它幾位小股東束手無策,不知怎麼辦好。他們感到很困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呢?特來信向您求教。
  讀者:成 紅
  成紅先生:
  感謝你對《國際市場》雜誌的厚愛,同時也感謝你對我的信任。
  你來信所提問題,具有普遍意義。你詢問的問題,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法律如何處理這兩者之間的矛盾。下面,我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作一些解釋。
  一、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中國的,還是外國的,其實,就權力分配、權力劃分、或者說是權力制衡,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基本結構問題。從理論上,或是從我國的現有法律規定看,公司治理的基本結構有三個方面,即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公司一切重大事宜的決定,都必須通過股東會進行,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在股東會所作出的決定後,董事會應當執行。監事會是一個監督機構,監督董事會的履職情況。這三者之間,其實是“三權分立”的,但又相互合作和制約。
  在理論上,幾乎很容易將這三者之間的權力劃分得較為清楚,但在現實生活中,問題可能就複雜得多。比如說,董事會要承擔公司的注意義務和對股東的忠誠義務,但是,如果股東之間存在矛盾或問題,那董事會就難辦了,應當根據公司章程和事先決定的規則運作,以不損害大多數股東利益。從這層意義上說,董事會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所謂注意義務,是指董事出於為公司最大牟利目的而對公司業務管理合理運用技能的勤勉和謹慎的義務。而所謂忠誠義務,是指董事要對公司的股東保持忠誠,不牟取自己利益,不損害公司利益的義務。
  就本案所涉及的問題,《公司法》並沒有規定,《公司法》也不可能規定得如此之細,董事的選舉與不選舉、董事的任免、董事的增加或減少等爭議,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也經常發生。關鍵要看議案的臨時調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權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收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從法律角度分析,股東會議的內容可以進行變更,但要符合有關規則,同時,董事成員要變更股東會議的內容,也應當讓所有股東有知情權。這裡的知情權,要符合一定的規定時間,而不是現場通知就已經是知情了。否則,不符合法律規定。除非公司章程中有特別規定,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章程辦事。
  二、關於如何處理有關股東會與董事會權力衝突的矛盾。第一,應當查一下,對於臨時股東會的提案進行臨時變更是否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這一點很重要,如果符合就有效,反之,就無效。從你來信介紹的情況看,董事會臨時提出議案並進行決議是無效的。
  第二,對於無效的情況,臨時股東會可以另行安排會議,具體內容由股東協商後決定。如果召開臨時股東會有問題,那麼,要考慮是否要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修改公司章程如果因《公司法》規定條款並沒有具體細節規定,那麼公司只能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符合各股東利益的章程了,這是唯一的辦法。
  我的意見供你參考。
  曾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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