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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來臨,需謹防定金和訂金陷阱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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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臨近,電商平台一些商家紛紛採用低價預售商品的方式吸引消費者。專家提醒,在購物時應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謹防消費陷阱。
不退訂金是霸王條款
有媒體近日報道稱,湖北省工商局發布消費提醒,以格式條款規定預付款不退屬霸王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堅決予以抵制。
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據了解,「雙11」期間,電商平台部分商家會舉行商品預售活動。根據商家要求,消費者只有先預付訂金,才能低價預購指定的促銷商品。若消費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尾款,則訂金不予退還。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在京東、天貓等電商平台,許多商家在今年的「雙11」預售中使用了「定金」的字眼,而非「訂金」。對此,多位專家指出,商家根據規定「不退定金」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不退訂金」,則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許多商家在今年「雙11」預售中使用了「定金」的字眼。
許多商家在今年「雙11」預售中使用了「定金」的字眼。
「定金」和「訂金」有何不同?
消費者在購物時應注意分清「定金」和「訂金」。那麼,這兩者究竟有何不同?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指出,定金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對消費者和商家都有約束力。在支付定金之後,如果消費者不履行簽訂合同的義務,則無權要求退還定金。同樣,如果商家違約,則需要向消費者賠償雙倍定金。
《擔保法》明確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對消費者和商家的約束力非常弱,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趙占領說。
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主任熊定中表示,定金具有明確的懲罰性意味,比如,如果違約則無法拿回定金;而訂金只是以口頭或其他方式表達某種意願,雙方都可以毀約。
消費者在參加預購活動時,除了看清「定金」兩個字,是否還需要跟商家簽訂「若商家不供貨,則雙倍返還定金」的合同呢?
熊定中說,上述內容在法律上已經有明確規定,只要商家使用「定金」字眼,就應當遵守相關要求,不需要另簽合同。
何為「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
湖北省工商局提到「以格式條款規定預付款不退屬霸王條款」,這裡的「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應當如何理解呢?
先看格式條款,趙占領說,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比如,在電商網站上註冊賬戶時簽訂的用戶協議就屬於格式條款,由網站事先擬定,消費者不能修改。
「在格式條款中,有時存在商家過於強調消費者的義務,而降低自身責任的情況,」熊定中說,根據法律規定,格式條款裡面涉及到上述情況的內容是無效的。
再看霸王條款,熊定中指出,「不退訂金」是霸王條款的典型表現。根據這一條款,如果商家不供貨,只需要把訂金退回去,而如果消費者不想買,則無法拿回訂金。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商家可以無責任地毀約,消費者卻不可以,這明顯是不對等的。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認為,不退訂金的行為違反了契約精神。由商家事先擬定條款,消費者沒有話語權,消費者只憑網上的圖片就交付訂金,又無法退回,消費者與商家信息不對稱、財力不對等,不符合契約公平。
劉俊海同時提醒消費者,面對「雙11」眾多促銷活動,不要盲目相信部分商家誤導性的營銷,購物時應當保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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