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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市政府法制辦《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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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文號: 京勞社法發[2004]117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開發區人事和勞動保障局:  現將市政府法制辦《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之一)>的通知》(京政法制監字(2004)2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你們,請各單位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工作中參照執行。  根據《通知》中關於“行政許可決定公眾有權查閱”的意見,現將《北京市勞動保障局行政許可若干制度規定》的第八章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公眾可以在行政許可實施機構查閱行政許可審批和監督檢查情況,其內容包括行政許可決定文書、行政許可年檢以及其他監督檢查結論性意見的文書等。”請各單位將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及時通報市局法制處。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四年九月二日附件: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之一)》的通知京政法制監字[2004]24號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了進一步做好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切實保證行政許可法的正確實施,市政府法制辦組織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許可法實施中的問題,進行了一次全面調查,經過分析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現將《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之一)》印發,請各部門和各區縣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工作中參照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二○○四年八月十八日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之一)  一、行政許可事項依法由下級行政機關實施初審,上級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其主體如何確認?初審和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都是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二、關於行政許可專用章在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適用範圍問題。依據行政許可法第 三十二條和第 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在受理和履行告知、聽證、核查等程序時,可以使用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三、有數量限制的法定行政許可事項,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前,批准的數量已經達到限制數量的,行政許可法實施後是否還要重新辦理行政許可?例如:市地稅局的“指定發票印製廠”等。行政許可法實施前按照規定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數量已經達到控制數量的,在控制數量範圍內,不再批准新的申請,但該行政許可事項不屬於停止執行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實施前已經批准的行政許可,屬於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按照行政許可法第 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
四、關於“程序”公示的法定內容是否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程序?公示“程序”的法定內容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如果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程序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應當予以公示。如果法律、法規、規章尚未規定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的程序,予以公示;適用特別程序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按照特別程序的規定,予以公示。
五、“行政許可決定公眾有權查閱”的內容是否包括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全部資料(含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行政許可法第 四十條規定“公眾有權查閱”的內容,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及其決定的內容,不是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全部資料,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對外公開。
六、行政許可法第 四十三條規定“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上級機關的辦理時限是多少?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法定由兩級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上級機關的辦理時限,單行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單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行政許可法第 四十二條規定的期限。
七、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的方式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行政許可決定的送達,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專門規定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執行。
八、單行法律、法規對許可時限另有規定,但對延長期限未作規定時,該項行政許可需要延長期限,是否可以適用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如果單行法律、法規對行政許可時限有規定,但沒有延長期限的規定,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時,不能延長期限。
九、行政許可的法定期限與行政機關在審批制度改革中向社會承諾的期限不同時,行政機關依法應當執行哪個期限規定?行政許可的法定期限,包括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單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行政機關在審批制度改革中向社會承諾的期限,不能違反法定期限。
十、好何理解“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在工作中形成的規範要求能否作為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辦理該項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提交了申請材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工作中形成的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範要求,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據。行政許可法實施前,由於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在工作中形成的規範要求,也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據,但應當符合行政許可法第 二十九條、第 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
十一、申請的方式是否包括口頭申請?申請人口頭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是否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書面申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 二十九條和第 三十一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的方式提出,行政機關在申請人口頭提出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人提供書面申請。同時,“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十二、行政許可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的“不受理”與“不予受理”是否相同?“不受理”是否也應出具書面作證?行政許可法第 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不受理”特指“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情形,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不受理”與“不予受理”是否相同?“不受理”是否也應出具書面作證?行政許可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的“不受理”與“不予受理”是否相同?“不受理”是否也應出具書面作證?行政許可法第 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不受理”特指“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情形,第 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不受理”特指“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情形,其“不受理”只是一種告知,不同於由於管轄或者申請材料等原因行政機關做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屬於“不受理”情形的,如果申請人正式提出申請並且提交了書面材料,行政機關也應以書面形式告知。
十三、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是否還需要向申請人出具決定受理的書面憑證?當場頒發行政許可的,是否還需要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作為一種簡易程序,行政機關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已經包含了行政許可一般程序中受理乃至審查程序。所以,行政機關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需要再向申請人出具決定受理的書面憑證。行政機關當場頒發行政許可法第 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的,除法律、法規特別規定外,不需要再同時出具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十四、按照統一辦理、集中辦理、聯合辦理方式實施行政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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