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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2023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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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xx縣人民法院 劉瑞剛 陳楊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出台, 解決了我國存在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依據混亂的狀況。但由於該解釋在人身損害賠償基數上的不統一, 導致權利人在獲得賠償數額時產生差異。這種差異應當引起重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存在的問題:第一, 相關規定眾多, 標準不統一, 相差懸殊。如上所述,我國存在著《 醫療事故》 、《 交通事故》 、 《 涉外人身傷亡》 、 《 國家賠償法》等眾多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不同規定。這些規定多是適用於特定行業, 是該行業人身損害賠償的依據。 但對該特定行業以外的人身損害賠償卻沒有參考依據。 而且, 眾多不同的法律規定造成了法律適用上的混亂。 顯然最高法出台《 人身損害賠償規定》 試圖解決這一問題, 但它只消除了人身損害賠償中存在已久的行業差別和地區差別, 卻保留了人身損害中的城鄉差別和年齡差別。
第二, 在賠償數額上, 依據的是《 人身損害賠償規定》 的相關規定, 受訴法院的上一年度的可支配性收入和受害人的身份成為了影響受害人及其親屬獲得賠償數額的主要因素。對受害人來說, 因受訴法院的不同或身份不同獲得的賠償額也不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中的城鄉差別問題, 根據的是城鄉之間的收入和支出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同, xx市居民的收入和支出有所不同, 那麼, 在賠償問題上也應該有差異。但問題並非如此, 在人身損害賠償上, 賠償的是人的身體的損傷以至生命的喪失。
在生命權、 健康權和身體權上, 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 受到侵害的理應得到同等的賠償。 對於城鄉二元結構的賠償制度, 在賠償結果上受害人得到的賠償金相差幾倍。《 人身損害賠償規定》 第 25 條、 第 28 條、 第 29 條, 可以使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請求獲得人身損害賠償金時選擇了對自己有利的受訴法院, 一定程度上規避了法律, 造成了法律實踐上的矛盾與衝突。。
為此筆者建議:建立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取消因身份不同、受訴法院不同引起的賠償數額上的差異, 建立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第一, 統一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則。 針對我國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的現實, 建議將眾多的不同規定統一於一部立法形式中, 以解決目前法律適用的混亂狀況。第二, 統一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 立法機關在制定侵權行為法的時候, 應該慎重對待這個問題。實行城鄉差別的賠償制度是不適當的, 應當加以改進。 同時, 改變以法院地作為賠償依據的規定, 防止出現規避法律的情況。[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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