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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以狀態為內容的證據保全公證

202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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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以狀態為內容的證據保全公證
證據保全公證業務開展至今,涉及範圍已達多種類型,如對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軟體、送達行為的保全等。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事物的存在形式更為紛繁複雜,人們認識客觀世界和解決問題的方式也不斷變化和提高,證據保全公證的業務範圍也更為廣泛。如在我們公證實踐中,遇到當事人要求對侵權行為人所造成的一種後果進行證據保全,而這種後果不是以物質存在的形式反映,而是一種狀態的表現,當事人要求對這種狀態為內容的證據予以保全。一、案例某軟體開發公司是一個高新企業,他們租用了xx某工廠150平方米的框架結構房,經裝潢後作為辦公用房從事軟體生產,雙方定有協議。後出租方認為房租過低,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採取在一天當中,突然斷電幾次,並將這種行為持續幾天,給承租方的生產和工作造成很大的損失。該軟體公司在多次找對方協商解決不成後,準備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他們向公證處申請對生產和辦公場所斷電的狀態作證據保全公證。旨在通過第三方證明這一侵權事實的存在,以求為日後通過訴訟來追嘗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留下證據。我處在受理這一申請後,即按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進了審查,作了談話筆錄,並勘驗了證據保全現場的照明情況,在保全的方法上,我們採用現場筆錄的方式,將申請人辦公場所沒有電的現狀記錄下來,固定所要保全的證據材料,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後製作成公證文書。申請人取得公證書後隨向法院起訴,並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法院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很快下了裁定。法院認為,電力資源對軟體生產企業至關重要,原告申請屬情況緊急需先予執行的案件,裁定被申請人立即為軟體公司恢復供電,爭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本案後經審理,公證文書作為重要證據被法院採納,該軟體公司最終獲勝。二、上述證據保全公證的特點和作用一是對以某種狀態存在為內容的證據材料進行保全。即對某種不法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狀態進行證據保全。它區別於其他證據保全所涉及的內容是以物質存在或某種行為的實施為表現的形式,如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送達行為等。所保全的證據不存在物質和行為上的特徵,是一種後果狀態。二是以筆錄的方式固定證據材料的保全方法。即對某一狀態的存在通過現場勘驗、製作筆錄的方式取得證據,加以固定保存。而無法用拍照、錄音、複製等方法進行。三是訴前保全。即申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訴之前,對有可能滅失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申請公證機關予以提取、加以收存保護,為日後通過訴訟實現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留下證據。我國民訴法第74條確立了訴訟上的保全,但訴前證據保全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後期首次在國家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規定。20xx年10月我國修正後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確定了訴前證據保全制度的合法性。公證機關介入訴前證據保全工作,在發生訴訟時,公證書為有效證據的法律地位在我國法律中已明確規定。當然,訴前保全選擇法院還是公證處,權力在於當事人。但採用公證的形式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可以更好地發揮我國公證部門的作用,有利於公證的證據效力作用在法律上體現。四是證據保全公證申請的提出不同於訴訟中法院所做的證據保全。當事人依照民訴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而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只要是在訴訟時效以內的任何時間都可以,但也要視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情況而定。對那些有滅失可能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達到保護證據的目的。五是作用。證據保全公證所產生的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法律上的證據效力的作用。這是因為公證書採用了特定的形式,具有以國家證明的名義來保障其公信力,這就決定了它的法律效力必然優於其他書證的效力。依照民訴法及20xx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公證文書優於其他書證的最佳證據規則的規定,除有相反的並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證據以外,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都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根據。如前述案例的最終審理結果,即法院將公證證明的內容作為了認定事實的根據,並在判決書中加以表述和確定,維護了證據保全公證當事人權益。除此之外,減少訴訟、預防糾紛、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儘快得到實現,都是證據保全公證重要作用的體現。如我處受理的多起企業對違反合同擅自離職,長期占著企業職工住房,並常年在外找不到人的離崗人員住房進行室內物品清點、騰空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及時維護了企業的正當權益,使企業與職工的某些糾紛沒有經過法院,在訴訟外就得到了較好的處理。三、需要注意的問題受理前述類型案例的證據保全公證事項,除按正常法定程序操作外,特別要對申請人公證的目的、內容、要求及用途做詳細的了解,同時還要向其說明,公證處對該公證事項只能就某一時間段的某一現場狀況做勘驗和記錄,對相關的事實證據給予提取和留存,針對有些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和損失是隨著侵權行為的持續而加重的情況 ,公證處長時間跟蹤記錄也不現實(如上例連續數天的斷電情況),這就需要當事人自己要作好記錄,留存證據。另外,公證人員在現場製作筆錄時,要對事實的現狀做真實的記錄,標明記錄的時間範圍和地點,並要求在場的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及有關人員在筆錄上簽名、蓋章。隨著現代社會高新技術的發展,證據保全公證的範圍在不斷擴大,個案的具體情況會有所不同,並有著新的特點,證據保全的方法和手段也會發生新的改變和突破,採取何種方式保全何種證據,應視具體的證例而言。因此,我們在工作中要注意不斷研究新情況,為證據保全立法的完善和證據保全公證業務的拓展,提供新的嘗試和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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