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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火災事故調查應注意的問題

2023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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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火災事故調查應注意的問題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法律賦予公安消防機構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公安消防監督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於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缺乏足夠的重視,加之基層從事火災事故調查的警力嚴重不足,因火災原因、事故責任認定而導致上訪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改進和提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質量,已成為當務之急。筆者結合火調工作實際,談一下在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調查、訪問工作應做到迅速、及時
筆者發現一些火調人員認為火災事故調查是一項階段性工作,火災在被徹底撲滅前沒有必要出警,有的則以火還沒撲滅無法進入現場勘查、現場人員忙於滅火不便開展調查訪問等種種原因為由,不及時展開調查訪問。火災發生後,凡是參與滅火或搶救物資的群眾大都處在緊張的奔忙狀態中,對於火災初期或滅火、救人、搶救物資過程中的所見所聞記憶猶新,思維意識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較小,火災肇事者或違法行為人還未來得及建立掩飾違法行為的攻守同盟,火災現場的破壞相對也較輕,這時開展調查訪問工作,往往能夠獲得比較真實準確的證據材料。如果行動遲緩,這些有利條件稍縱即逝,火災事故現場也難以補救,極有可能造成證據不足以至火災原因難以認定。
二、火災現場保護工作不容輕視
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火災現場保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火災現場保護得好壞,直接關係到能否迅速及時地查清火災原因。筆者發現一些火調人員對火災現場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到達火場後,往往不按規定立即設置警戒線,不安排專人保護現場,不使用火災錄像、照相和現場繪圖等手段記錄火災現場真實情況,不按勘查程序隨意挖掘、翻動現場物品,非火調人員隨意出入火災現場或搬移現場物品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勢必對火災現場造成更大的破壞,給下一步的勘查工作帶來更大困難。如某地一輛轎車在行駛途中發生火災,由於該火災發生在深夜且發案地點在距離縣城較遠的荒郊野外,消防人員將火災撲滅後,沒有採取相應的現場保護措施,就撤離了現場。第二天當火調人員趕到火災現場時,該轎車已被附近村民拆卸得七零八落,火災現場遭到嚴重破壞,查明火災原因也無從談起了。
三、調查訪問與現場勘查應做到有機結合
在火災調查工作中,筆者發現一些火調人員或只注重調查訪問,或只注重現場勘查,人為將二者分隔開來,造成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效率大大降低,火災原因查清率也大打折扣。如有的火調人員怕麻煩、圖省事,只重視調查詢問,不注重現場痕跡、物證的收集和檢測鑑定,有的甚至以調查詢問代替現場勘查,不按現場勘查的原則、方法和程序辦事。僅僅依靠證人證言及邏輯推測等相對單一的方法通常缺乏說服力,在法律面前很難站住腳跟。一旦證人證言不真實,或者反映不全面,火調工作就有可能陷入僵局。反之也然。某鎮一百貨商店倉庫深夜發生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數十萬元。火災發生時,只有一名倉庫值班員在場。火調人員通過現場勘查,排除了外來人員縱火,電氣、自燃、雷擊、吸煙等原因引起火災的可能,只好從該倉庫值班員的調查訪問入手。經過近5個小時的突審,該倉庫值班員始終拒不交代發生火災的真實原因,調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最後火調人員只好重新回到火災現場再深入進行勘查,進一步確定了起火點就在該倉庫值班員休息用床北側的30cm 處,而該部位又無電器線路、自燃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在鐵的實事面前,該倉庫值班員只好交代了該起火災系其休息時用來照明的蠟燭忘記熄滅引起的。
四、火災調查技術鑑定不容省略
火災調查技術鑑定是指對火災現場勘查中發現並收集的各種痕跡物證的審查、分析、檢驗和鑑定,是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門鑑定部門實施的,為火災原因認定提供法律依據的一種結論。目前全國只有天津、瀋陽、上海消防科研所的火災原因鑑定中心具備相關鑑定資格。一些疑難火災原因必須根據現場提取物證送往天津、瀋陽或上海進行技術鑑定的結論才能確認。從目前實際來看,一起火災現場提取的檢材少則三五個,多則10多個,一份檢材的檢測費標準一般都在1000元以上,這就需要三~五千元,有的甚至超過萬元,還不包括出差的各項費用。因為火災調查經費不足,致使一些單位不能也不願按照正常程序開展火災調查,而是能省則省,能簡則簡。火調人員也只好憑經驗、憑主觀意願調查火災事故,對火災原因妄下結論,這不僅使真正的火災事故責任者得不到應有的處罰,也極容易引發行政訴訟,影響公安消防機構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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