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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督問題研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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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督問題研究
會計監督是指依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會計相關工作人員為了保障經濟活動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有效,防止信息失真,從而針對該單位的一切經濟活動,通過各種途徑進行的財務收支監督工作。而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監督就是通過事前、事中、事後採取的一系列行為,對該單位的資產、負債以及業務活動中的所有收支情況等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它對保障資金安全等方面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這些年來,會計監督工作在各行政事業單位深入開展,其資金運轉和利用已得到了進一步的規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因此,及時發現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督工作中的問題,尋找積極的解決方案,提高會計監督效力,是會計管理工作的重點項目之一。
  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督的主要意義
  (一)強化單位內部的科學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是保障單位內部資金安全的重要途徑,對單位內部的資金流轉去向的記錄、保證該單位所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有重大的意義。同時,對本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起到了重要監督作用,保障單位的資金使用規範。會計監督是行政事業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單位內部科學管理的一種有效方式。
  (二)滿足相關法規的要求
  會計監督體制是依據國家的財經法規實行的。我國財經法規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保證其真實性、可行性,並要求相關單位積極開展內部的會計監督工作。因此會計監督能有效規避財經法規中的違法行為,促使行政事業單位嚴格依照該法規施行。
  (三)有利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會計監督著力於保證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工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對單位內部常見的違法違紀行為如違規收費、挪用專項經費等,具有良好的監督作用。從而有效地控制貪污腐敗現象的發生,維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會計監督是廉政建設的重要監督方法之一,對黨的形象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當前會計監督中出現的問題
  (一)數據失真
  一些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人員由於利益誘惑等方面的原因,在財務處理過程中,隨意增加或者刪減某些項目,同時還使得單位的資金不合理的使用,從而加重社會經濟的負擔,對單位的形象也產生了惡劣的影響。這是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不力的表現,不但使單位內部的財務數據失去了其真實性,更不利於有關部門進行相關財務數據的整合和分析。
  (二)預算編制不合理,執行力不足
  嚴格來說,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預算編制需要經過兩步,即先由政府進行,之後由立法機關審批通過後方可執行。儘管如此,實踐中仍然出現較多問題。首先,在預算編報方面,有些單位仍對相關政策不熟悉,導致預算編報工作缺乏科學性和彈性。其次,在預算執行力方面,很多單位都沒有預算資金的考核體系,從而縱容了部分單位收人不實、支出不細等不良習慣,導致資金的使用效益不明顯,甚至出現執行過程中沒有足夠的資金保證的情況。
  (三)違法違規現象頻發
  國家多次明文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將工作中涉及到的所有收支項目列入本單位的收支項目,禁止通過不法手段斂財。然而,在政府的審計過程中,仍然發現有此類現象頻頻發生。有些收費措施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然而相關單位卻執意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巧立名目,進行違規收費。有些單位甚至將自己通過違法違規方式如公款吃喝、甚至貪污受賄等收集的財物進行隱藏,藉此逃避監督。這些行徑不但增加了人民的經濟負擔,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據報道,某高校兩位教師通過私刻公章、偽造新聞出版總署的公函等,捏造虛假課題高達7項,並通過立項資金等名目夥同他人(包括該院科研處副處長)套取科研經費,金額高達83萬元。後經該高校與新聞出版總署核實,確認7份文件均為偽造。儘管二人最終受到了相應的處罰,但其背後會計監督不力的問題卻值得我們深思。
  (四)單位資金得不到有效利用
  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的績效考核與單位的資金利用並沒有直接聯繫,但是基於單位內部的種種複雜原因,大多數時候,領導的意見卻直接影響著單位資金的流通率和使用效率。而其財務人員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忽略了二者的重要性,導致單位的有效資金根據領導的一己好惡進行分配,甚至在一些不必要的項目上投入大量流動資金卻收不到成效,最終導致損失。
  三、針對會計監督中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監督體系不健全,內部監督被弱化
  我國的會計監督體系主要包括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和內部監督。只有這三種監督方式的主體各盡其責,並且形成相輔相成的互惠關係時,才能發揮其最大效益。然而,在現在的實際情況中,各方面的監督均有一定的疏漏,且內外監督不能形成良性的有機結合,致使該體系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效能。在政府監督中,某些部門存在一定的職能交叉,許多方面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的橫向交流,致使資源浪費和工作重複的情況頻頻出現。而社會監督中,外部單位或個人力量的作用十分有限,不能與國家監督中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從而不能有效發揮其監管的效力。內部監督則處於較弱的地位,一則不能很好地利用另外兩種監督方式的結果,二是內部監督缺乏其自身的相對獨立性。
  (二)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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