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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間投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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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觀政策法規不健全,政策執行偏差大,民間投資者沒能享受到應有的國民待遇
  從目前國家對國有、民營、外資三大經濟體系已出台的政策法規和相關的優惠條件以及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雖然民營經濟在明文規定上已沒有制度限制,至少享有「准國民待遇」,但在實際執行和相關政策的具體落實中,政策體制環境的落差還是很大的。其一,審批環節多,導致民間投資項目進入門檻高。與國有經濟、外資經濟相比,政府有關部門對民間投資的資格認定及註冊資本方式、用地指標的落實、經營範圍的劃分、投資項目的許可、貿易渠道的開放、產權轉移與企業兼并等諸多環節實行更多的「前置」審批,導致民間投資手續繁雜、關卡多、效率低、費時長,使民間投資在與外商、國有企業的競爭資格、競爭條件與競爭機會方面往往處於不利地位,嚴重挫傷了民間投資的信心與積極性;其二,稅負不公平,「三亂現象」嚴重,大大削弱了民間投入的收益。據中國私營企業研究課題的研究顯示,民間投資的民營企業除了和國有企業一樣繳納33%的所得稅外,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拆除辦法》則將民間投資企業排除在外,加上所得稅減免政策對外資企業實行的是「從獲利年度起」、對民間投資企業實行的則是從開辦期起,這種雙重徵稅的稅收政策對民間投資的擴張存在十分不利的影響。此外,不合理的收費問題極為嚴重,收費項目「雜」且「多」,大部分民間投資企業都要上繳50多種稅費,其中相當一部分屬於不合理收費;而且收費不規範,隨意性很大,表現為收費不統一、程序不規範。其三,管理部門多,導致政出多門。目前,我國對民間投資企業的管理,特別是對個私企業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稅務、物價、公安、城建、衛生、技術監督、環保等行政和經濟監督機構,如加上其他行業性主管部門多達20多個部門,但缺少一個具有綜合管理職能的組織機構。特別是在項目投資方面,沒有一個投資主管部門,也沒有明確的管理辦法。當前民間投資項目常常因找不到主管部門而在履行程序上受阻。不僅如此,民間投資在投資信息服務產業指導方向、技術支持等方面也存在著渠道不暢、信息不通的問題,致使在項目投資選擇上往往帶有較大的盲目性和投機性,導致投資風險加大和經濟損失加重。其四,相關的政策法規不健全和不配套,導致民間投資的制度環境不寬鬆。例如,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制定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在相關的民間投資、金融財稅產業進入等政策上,都沒有相應的協調措施和配套政策,造成在實際執行中仍然是「兩張皮」,制度保障不力。
    二、產業進入壁壘高,民間投資進入的深度明顯不足
  由於市場經濟准入政策在國有經濟、民營經濟和外資經濟之間仍然存在很大的差異,使得民間投資在將近30多個產業領域存在著實際上的「限進」情況。這些限進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於存在部門、行業壟斷和其他歧視性的准入政策,使得民間資本一直難進入金融、保險、證券、郵政、通訊、石化、電力等行業。二是有些項目雖然允許民間資本介入,但存在著明顯的不公競爭。有些國有企業長期壟斷經營的領域,非得到了無利可圖和虧損之時,才讓民營企業參與。三是有些領域由於審批程序複雜,進入條件苛刻,致使民間資本可望而不可及。四是很多產業正在對外開放,但對民間投資是否開放卻沒有明確說法,如電信業、銀行業。從目前統計年鑑中按國民經濟行業劃分來看,雖然總體上都有民間投資的進入,可以說有一定的進入廣度,但民間投資大量集中在一般製造業和房地產業,以及批發零售、貿易、餐飲等傳統服務業中,民間投資的產業進入度明顯不足。如,在1998年民間投資的行業分布及其占本行業的投資比重中,有8個行業的民間投資比例不到20%,其中在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訊業中,民間投資的比例僅為9.5%;在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中的民間投資比例也僅為8.4%。也就是說,投資在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新興服務業和高科技產業中的比重還很低,而這些行業往往都是由於部門壟斷、進入壁壘過高和所有制岐視等原因,致使民間投資不能享受「國民待遇」,導致民間投資的產業進入的深度不足,嚴重影響民間投資的擴張。
    三、積極支持、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把民間投資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1.加大輿論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對促進民間投資重要性的認識
  加大輿論宣傳力度要抓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中進一步樹立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觀念,打破「唯成份論」,破除思想和體制上的障礙,充分認識民間投資對於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性,平等對待國有、民營和外資的投資行為,更多地運用市場機制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增加;二是要加強對民間投資優惠政策的宣傳,讓更多的人了解當前的政策,幫助民間投資者調整消極心態,增強投資信心,並對優秀的民間投資者給予必要的政治待遇,在社會上樹立他們的良好形象。為此,建議各級黨政明確提出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是擴大內需、加快發展的重要措施,把民間投資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並設立「民間投資促進協調辦公室」或成立「領導小組」,把促進民間投資列入各級政府領導的目標責任制範圍。為保障國家促進和加強民間投資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要協調目前分散在各部門對民間投資管理的政策,提供有關政策法規和信息諮詢服務;要對作為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一部分的民間投資進行宏觀調控,加強分類指導和綜合服務,統一對民間投資進行發展規劃、政策制定和協調服務,以促進民間投資的擴張。
  2.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轉變投資管理方式
  我國投資體制改革目標是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融資渠道多樣化,讓市場在長期資源的配置方面發揮主要和關鍵的作用。這就要求國家計劃不能再具有直接分配投資和特定的職能,只是為財政、金融等經濟政策的協調提供基礎,即依靠宏觀經濟政策對市場進行引導,再由市場引導分散的企業投資,構建眾多的民間投資主體。目前要進一步明確投資主體的分工和投資責任,切實按照國民經濟各行業的特點和市場供求狀況,將建設項目劃分為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真正確定企業是基本的投資主體地位,政府儘快減少競爭性項目的投資,集中力量進行大型的基礎性、公益性項目的投資,將競爭性項目的投資主要讓位於民間投資。
  在轉變投資管理體制方面,國家不能再單純依靠全社會投資計劃指標來控制投資總量,而應從資金源頭入手,利用利率、匯率、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對投資進行間接調控。同時,要區分「審批」和「審查」的管理對象和管理原則。凡是由國家出資的項目仍然實行國家審批,以把握投資方向,約束各級政府投資的盲目膨脹;凡是國家不參與投資而由法人或個人選定的投資項目,規模過大或認為沒有把握的項目可由銀行提交國家經濟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凡是一般性投資項目則由審批制改為註冊制。這樣,可以避免企業一建立或項目一投入就成為改革對象的現象,使資產增量從體制上一步到位,從而緩和轉軌過程中產生的微觀投資主體與市場調控手段之間的矛盾,調動民間投資者的積極性。另外,國家有關部門還應加強對投資市場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分析工作,這樣既可以加強對投資活動的預測和監控,又可以為民間投資者提供市場信息服務,減少民間投資者的決策失誤,提高民間投資主體投資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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