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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會計問題研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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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債務重組的定義與重組方式
  (一)債務重組的定義
  廣義上講,所有涉及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包括修改債務的金額或時間)都應視作債務重組,包括:①債務人處於財務困難條件的債務重組;②債務人不處於財務困難條件下的債務重組;③債務人處於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債務人處於財務困難時的債務重組又分為2種:①債權人作出了讓步的債務重組,即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帳麵價值的金額償還債務。②債權人未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即債務人現在或將來償還債務的金額不低於重組債務的帳麵價值。
  我國 會計 準則對債務重組的定義是: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1].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發生應符合以下條件:①必須是債務人處於持續經營狀態。這是區分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的主要標準。②必須是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只有債務 企業 在經營上出現困難,或因資金調度不靈而又籌集不到足夠的資金償還到期債務時,才有債務重組的必要。③必須是債權人作出了讓步。由此可見,我國會計準則定義的債務重組是狹義的[2].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5號公告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債權人因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基於 經濟 上或 法律 上的原因,對債務人作平常不願考慮的讓步。這與我國會計準則定義的債務重組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別僅在於其引入現值 計算 來判斷債權人是否作出了讓步。所以第15號公告的範圍比我國債務重組準則的範圍要寬一些。澳大利亞會計指南第11號將債務重組定義為:為了改變或解除債務人對現存債務的責任而採取的行動,其中不包括債務的消除或可轉換債券轉為股權[1,3].
  由此可見,澳大利亞的這份指南所指的債務重組基本上是廣義的。我國 台灣 會計準則中債務重組的定義與我國會計準則中的定義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別僅在於其引入現值計算來判斷債權人是否作出了讓步。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方式可以概括為以下4種[4]:
  (1)以資產清償債務。即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債務人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
  (2)債務轉為資本。債務轉為資本是站在債務人的角度看的,就債權人而言則為債權轉為股權。債務轉為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而言,即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2種方式在內的債務條件(下稱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
  (4)以上3種方式的組合。如以轉讓資產、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二、債務重組業務中特殊會計 問題 的處理[5]
  (一)正確處理債務重組損益和資產轉讓損益
  因為債務重組是在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情況下進行的,所以不管債務重組採取哪種方式,債務重組的結果必然使債務人獲得債務重組收益,而債權人發生債務重組損失。企業應分別將其記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和「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帳戶。若債權人計提了壞帳準備,應先沖減壞帳準備,不足部分於當期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在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債務人除了取得債務重組收益外,還會發生資產轉讓損益。因為非現金資產轉讓時,是按其公允價值而非其帳麵價值來計價並清償債務的。資產的公允價值可能大於或小於資產的帳麵價值,二者的差額為資產轉讓損益。資產轉讓損益在進行會計處理時,不需要單獨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而是根據收入、成本配比原則在損益表中體現。若轉讓的資產為存貨,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其銷售收入與銷售成本(存貨的帳面餘額扣除有關損失準備後的金額)之間的差額為資產轉讓損失。該損益不需要單獨設置科目核算,而是分別作為利潤表的項目在表中自動體現。若轉讓的資產為無形資產,則轉讓的無形資產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該收入及其相關成本、稅金之間的差額為資產轉讓損益,該損益也自動反映在利潤表中,不需要單獨設置科目核算。若轉讓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其公允價值計入「固定資產清理」帳戶,固定資產清理收入與清理支出之間的差額為資產轉讓損益。若為收入,轉入「營業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科目;若為損失,轉入「營業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科目,不需要單獨設置科目核算[6].
  (二)正確處理債務重組損益和資本公積
  根據我國債務重組會計準則,債務轉為資本時,股權的公允價值一定小於債務的帳麵價值,二者的差額為債務重組損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按股權份額或股份的面值確認為實收資本或股本。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權份額或股份面值的差額應當計入資本公積。
  對債權人而言,債權轉股權的投資成本包括股權的公允價值與相關稅費(如印花稅),股權的公允價值與債權的帳麵價值的差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應當注意的是: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屬於正常情況下的轉換,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三)正確處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
  或有支出、或有收益是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支出或收益,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採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如果債務人涉及或有支出,根據謹慎原則,應將或有支出計入將來應付金額,重組債務的帳麵價值大於將來應付金額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將來實際發生的或有支出沖減重組後債務的帳麵價值,若或有支出沒有發生,則於債務結清時確認為當期重組收益。
  對債權人,如果涉及或有收益,根據謹慎原則,或有收益不計入將來應收入金額。重組債權的帳麵價值大於將來應收金額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將來實際發生的或有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四)如何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債務重組作為資 金融 通的一種手段,可以盤活企業的存量資產、解決短期資本與資金供應緊張的問題,幫助企業擺脫財務困難。債務重組的結果是債務人產生債務重組收益,債權人產生債務重組損失。債務重組收益應如何確認,按照我國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收益於重組日全部予以確認。這樣使債務人產生了相應的所得稅繳納義務,並需要以當期流動資金來償還。該項收益並不產生現金流入,從而造成流動資金短缺。另外,企業從擺脫過度負債到正常經營需要經歷一個過渡期,這個過渡期可能為一個或幾個會計期間。根據謹慎原則,債務重組收益應在這個過渡期內分期確認。這樣可以緩解企業的債務壓力,使其能集中資金進行生產,為結算資金的良性循環打好基礎。
  在核算債務重組收益時,可設置一遞延帳戶「遞延債務重組收益」。該帳戶貸方登記債務重組產生的債務重組收益總額,借方登記各期確認的債務重組收益,餘額在貸方,表示遞延在以後各期確認的金額。
  三、債權人未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
  債權人未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是指債務重組後債務人應付金額不小於重組債務的帳麵價值(不考慮折現因素)。按照我國會計準則,這種債務重組不按債務重組方式處理,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5號公告所規範的債務重組包括了這種情況。在這種債務重組中,債權人是否作出了讓步,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下面舉例說明[7].
  例如,甲企業欠某銀行一筆貸款1000000元,2年期,於1997年末到期,貸款利率為10%.在1997年末,由於甲企業發生財務困難,銀行同意將貸款展期2年,將積欠利息100000元免除,債務本金降至980000元,利率降至1997年末的市場利率9%,每年末付息1次。
  新債務本息合計為1156400元(980000+980000×9%×2),大於原債務的帳麵價值1100000元。
  但按利率9%計算的新債務的現值為980000元
       1            1-(1+9%)[-2]
  (980000×────────+980000×9%───────────
      (1+9%)[2]             9%
  比原債務的帳麵價值1100000元少120000元。這就是債務人甲實際獲得的債務重組收益。通過計算重組後債務的現值,將重組後債務與重組前債務放在同一時點(重組日)進行比較,損益的計算比較合理。
  進行這種債務重組,要計算實際利率,實際利率是指債務重組後債務人應付金額的現值等於債務重組前債務的帳麵價值的折現率。
  設實際利率為i,則:
       1             1-(1+i)[-2]
  980000×────────+980000×9%×─────────
     (1+i)[2]              i
  =1100000,
  i=2%,n=2時,查表得複利現值系統為0.961,年金現值係數為1.942,980000×0.961+980000×9%×1.942=1113064.4(元);i=3%,n=2時,查表得複利現值系統數為0.943,年金現值係數為1.914,980000×0.943+980000×9%×1.914=10929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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