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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註冊會計師審計幾個問題的探討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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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業務約定書
當前,審計業務約定書大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這樣可以節省時間,有利於降低審計成本。一方面,可以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合理經營,有助於改善服務質量及降低收費;另一方面,客戶也不必耗費精力就審計條件討價還價,對客戶甚為有利。但是採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弊端也顯而易見。會計師事務所在擬定合同條款時,經常利用其制訂者的地位,制訂有利於己,而不利於客戶的條款,特別表現在可能制定一些免責條款,這些免責條款包括免除責任的條款和限制責任的條款。如"本所概不負責"或"本所只退還審計費,但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等。通過規定這樣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損害客戶利益,便合同關係不公正,違背了公平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為了避免不利於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糾紛,會計師事務所應儘量迴避使用格式條款業務約定書,而使用非格式條款約定書。如果為了節省審計成本,決定使用格式條款約定書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事務所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2)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客戶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3)事務所應按照客戶的要求,對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予以說明。
二、持續經營
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西方各國控告註冊會計師的訴訟案件急劇增加,註冊會計師職業界進人了訴訟爆炸時代。許多審計風險源於客戶的持續經營問題,源於註冊會計師對持續經營問題的認識不夠。當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持續經營的風險認識不足,認為企業能否持續經營,與審計無關,審計只要確保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就可以了;二是末能實施關於持續經營方面的審計程序;三是編制審計報告時,未能充分考慮持續經營的影響。某註冊會計師接受某中外合資企業清算審計時,發現該公司上年度會計報表未經審計,要求補辦審計報告,但在審計報告中對持續經營問題末作任何披露。
針對以上存在問題,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規範。一是提高認識。在商業競爭十分激烈的市場經濟中,企業破產倒閉屢見不鮮,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面臨著持續經營問題,因此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充分考慮在可預見的將來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可能性。二是充分關注企業財務、經營等方面顯示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跡象。例如:資不抵債,營運資金出現負數,流動比率、速動比率顯示財務狀況惡化。三是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例如與企業一起分析、討論最近的會計報表、現金流量預測和盈利預測;審核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期後事項、承諾及或有事項;查閱有關企業財務困境的會議記錄;向客戶的法律顧問詢問有關訴訟、索賠的情況等等。四是充分披露持續經營對審計報告的影響。當客戶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時,註冊會計師應在審計報告中披露:(1)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2)未對資產、負債的數額和分類作出在無法持續經營情況下所必需的調整。
三、審計報告意見類型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就審計意見的類型及其適用範圍作了詳盡的規定。然而審計實務中,有的註冊會計師為了遷就客戶等原因,錯誤地運用了審計意見的類型。例如,將保留意見寫成帶解釋性說明段無保留意見,將否定意見寫成拒絕表示意見。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業內人士認為,帶解釋性說明段無保留意見與保留意見沒有實質性區別。其實不然,這是完全屬於兩種不同類型的審計意見。例如,某上市公司1997年出售4250m,商業用房,在產權沒有過戶、房款沒有收取的情況下,確認收入已實現,提前確認利潤797萬元;此外,該公司在計算受託經營報酬時,違反委託管理經營合同書,只計算1至10月的部分利潤,而沒有承擔相應的虧損,虛增利潤699·8萬元。某會計師事務所在對該上市公司1997年會計報表審計時未能盡責確認上述兩筆利潤已實現,並出具了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提前確認利潤、虛增利潤都是姓"假"。對假的不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而用了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中國證監會於1999年6月作出了對該會計師事務所和簽字註冊會計師處以警告,並分別罰款30萬元、3萬元的處罰決定。從公布的上市公司1998年年報審計報告來看,這種現象也非個別。因此註冊會計師發表意見時,不能混淆性質,應確保意見到位。
四、年檢驗資
年檢驗資是由於其出具的報告被用於企業的工商年檢而得名。工商年檢的主要目的是檢查企業註冊資本是否保全,凈資產是否發生大擂度的變動,有無擅自抽逃資本等情況,以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前審計實務中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對客戶的凈資產表述意見,如"經查,截止x年x月x日,所有者權益為x萬元",這種做法與驗資的執業規範不符;二是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中增加解釋性說明段,對客戶投人資本情況及有無抽逃出資作出說明。筆者認為第二種做法比較適用,有兩全其美之效。因為企業處於持續經營狀態,其資產形態無法分割為負債和凈資產,所以,年檢驗資與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範圍是一致的,即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但是,在年度審計報告中對實收資本情況作出說明時,規定的審計程序必須全部到位,不能打任何折扣,因為這種審計報告從某種角度講,就是驗資報告,驗資業務是高風險業務,必須慎重對待。 (作者:鹽城正道會計師事務所陳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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