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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的基本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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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會計 準則的定義
  
  會計準則是一個外來詞。同時傳進來的還有會計標準、會計原則這些詞。 中國 會計 文獻 中出現會計準則、會計原則這些提法,就筆者所見,比較早的,當屬解放前出版的潘序倫先生所譯《公司會計準則導論》和潘兆申先生所譯《會計原則述要》(均為立信會計圖書用品社發行)。直到改革開放前夕,人們在提到、或在課堂上講到會計準則、會計原則這些詞時,也總是把他作為西方國家的會計現象來對待和介紹的。改革開放以後,會計學者在會計 研究 中開始提及會計準則、會計原則、會計標準等概念,並開始思考中國的會計準則 問題 。當時的普遍看法是,會計準則是一種指導原則,是用於指導會計核算、制定會計制度的原則和思想。也就是說,它不是會計制度本身。
  
  基於以上理解,有些學者進一步研究了中國會計準則所應包括的具體 內容 。有的認為,會計準則"應包括(1)實事求是;(2)集中統一;(3)及時反饋;(4)系統完整;(5)民主理財;(6)開源節流;(7)統籌兼顧;(8)內部牽制。"(孫文超《關於 社會 主義 企業 會計原則的淺見》,《財會通訊》)1983年第10期)。有些學者進一步認為,這樣概括的會計準則並不都是會計所固有的,有的原則實際上所有 經濟 活動都應具有的。所謂的會計準則,應當是會計所固有的。據此,有人認為"社會主義會計準則分為兩類:一類是體現社會主義公有制特點的會計準則,如:社會性、統一性;另一類是各種經濟形態都存在的會計準則,如:會計主體、 歷史 成本、穩健、配比。"(孔祥禎《略論社會主義企業的會計準則》,《財會通訊》1984年第3期)。還有的認為"會計準則應分為兩類,一類是借鑑資本主義國家的會計準則,比如,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期間、貨幣計量、實際成本、收入確認、配比;另一類是體現中國特色的會計準則,比如,統一性、計劃性、政策性。"(李柏林《社會主義國營企業的會計準則》,《江西會計》1984年第6期)。
  
  也有觀點認為,會計準則是會計核算的規範,即,它不僅僅是指導會計核算或會計制度的原則,它就是規範本身。如有的認為,會計準則"表達了會計工作以及會計工作所產生的會計信息應達到怎樣的質量標準,才符合人們對它的要求,才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因而它是指導會計工作的規範。"(婁爾行、石成岳、裴靜之《會計的任務、假設、概念和原則》,《會計研究》1983年第2期)。又如,"會計準則就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規範,即,就各項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 方法 和會計核算程序作出規定,為各企業的會計核算行為提供規範。"(財政部會計事務管理司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國財經出版社,1993年)。以上定義更強調會計準則是關於會計核算的規範。這一提法 目前 更為廣泛一些。但是也還有一些問題。主要是,從政府對會計的管理來說,涉及的東西是相當廣泛的,他們並不都是會計準則。從這個意義上講,這樣定義就顯得太寬泛了一些。準確地說,會計準則是關於價值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規範。其中,確認是指對某一種經濟業務加以 分析 判斷,是否已經引起了資源和義務的增減變動,從而認定是否能夠加以記錄並在會計報表中列示;計量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確定資源和義務的增減變動以什麼樣的金額加以記錄和列示;記錄是指用什麼賬戶和程序加以記錄;報告是對賬戶記錄進行整理,確定列報內容和方式。將會計準則定義為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規範,就比較全面地揭示了會計準則的內涵,也使得會計準則與我國傳統的會計制度區別開來。我國傳統的會計制度所規範的內容大體上是對記錄和報表編制這兩個環節的規範,沒有或者很少規範確認和計量這兩個環節。
  正如前面提到的,80年代初期,會計準則、會計原則、會計標準這些概念是混用的。有些同志曾經提出,會計準則、會計原則、會計標準屬於不同層次。會計原則屬於較為抽象的層次,高度概括,起指導作用;會計準則屬於中間層次,屬於具體的原則;而會計標準是較為具體的,直接指導會計核算實務。這與美國早期accounting principles, accounting standards, accounting practices 等詞混用、也曾經探討各詞之間的關係,相當類似。記得1989年1月,在上海金山召開的中國會計學會會計基本 理論 和會計準則研究的研討會上,大家一致贊成統一採用會計準則一詞。從此結束了名詞上的爭論,開始廣泛採用會計準則這個概念進行會計研究和政策設計。
  二、會計準則的性質
  
  會計準則的性質這個命題,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會計準則的本質是什麼,主要是給會計準則定位。
  
  80年代初,對會計準則性質的認識有多種表述。一種觀點認為"會計準則是理論與實務之間的橋樑"。從會計準則以理論為指導、用以指導和規範這個角度來講,這個說法有一定道理,但它始終並沒有說明會計準則到底是什麼,既然是橋樑,就既不是理論,又不是實務,它到底是什麼呢?它沒有回答。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會計準則是會計實務在理論上的概括"。從字面上看,它實際上認為會計準則是理論。因為對實務進行理論上的概括,還是理論。顯然,講會計準則是理論,是無法讓人接受的。這個觀點還可以作另一種理解,即,會計準則即便不是,也是按照理論的原則制定出來的。確實,會計準則的較高境界是按照理論進行推演,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也確實作出了許多努力,使會計準則服從理論上的要求,而避免成為 政治 較量的結果。但實際情況是,在許多國家,會計準則是不同利益之間政治較量的結果,在另一些國家,會計準則是對各種經濟後果和政治後果進行估量後作出的選擇。因此,說會計準則是理論推演的結果也是不符合當今會計準則的現實的。也有同志認為,"西方的會計原則產生於審計的直接需要,他們的會計原則實際上就是審計原則"。從西方會計準則起源看,情況恰恰是這樣,因為會計原則幾乎都是為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服務的。但作為對會計準則的定位,顯然是不夠的。
  
  會計準則作為一個體系和人類實踐形式,是十分豐富的,從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概括,目前可能不好定於一答。就目前能夠認識到的,可以有以下幾種分析。
  
  從會計準則的形成和實際 應用 看,可以把會計準則看作是一種行政規範。在中國,會計準則是由政府部門制定的,是行政法規的一部分,屬於《會計法》所指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歷史唯物主義分析方法,作為 法律 制度的一部分,會計準則屬於上層建築,它產生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
  
  從會計準則所達到的經濟後果看,會計準則是一個分配標準。從實際過程來看,會計準則所解決的問題是資產、負債、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但究其實質,實際上一種分配標準,執行全社會總產品的確認職能和分配職能,比如,收入確認標準解決的是總產品的總量邊界,固定資產折舊標準和存貨計價標準解決的是總產品中的C的數量邊界,有關人工工資的確認和計量解決的是總產品中V的數量邊界。所以,會計準則搞不好,社會產品的 計算 以及分配都會失之紊亂。這已為我們的財務會計實踐所證實。
  
  最近幾年,一些學者借鑑西方經濟學的新理論對會計準則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研究,作出了有益的嘗試。對我們更深入地認識會計準則的本質,開闊了思路。
  
  運用科斯定理來研究會計準則,會計準則就可以視為一種產權制度,會計準則的建立、實施和修訂就是一種產權的建立、實施和修訂。科斯定理的核心是產權問題,研究交易費用大於零情況下的產權制度。科斯定理是一個定理群,由三個相互聯繫的定理組成。第一,如果交易費用大於零,不論權利怎樣安排,都能實現當事人的財富最大化。適當的機制能夠主動達到帕累托最優。第二,由於現實生活中存在交易費用,不同制度安排會產生不同的經濟結果。需要尋求一種能夠降低交易費用、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產權安排。科斯以前的經濟學家都假定交易費用為零,研究在既有的制度條件下,如何實現利潤最大化。科斯反駁了這個假定,他認為市場機制的運行是要花費成本的,即交易費用為正。第三,制度本身的設計、制定、實施、完善、修改也是有成本的。基於這種認識,我們在進行制度修訂、完善、實施等工作時,也應遵循降低制度建設成本的原則。科斯定理為理解會計準則的本質提供了新的視角。我們可以把會計信息視為一種資源,信息的獲取和提供作為一種交易過程是有成本的,為此,就要在信息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間建立一個能夠實現交易費用最低、利益最大的產權制度,會計準則就是這樣一種規範會計信息的產權制度。還由於會計準則這種產權制度的建立、實施、修訂是要花費成本的,因此,就要權衡沒有會計準則的情況下將會付出的代價與建立會計準則的成本,弄清建立會計準則是否必要,要研究在眾多會計準則制定體制中如何選擇建立、實施、修訂成本最低的體制。
  
  運用制度變遷理論來看會計準則,會計準則就可以看作是制度的變遷。諾斯認為,制度是一系列社會規則,是用於約束人的行為的,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的。從總體上講,制度相對穩定,但不是一成不變。它可能會出現修訂和調整,或乾脆被一種新的制度所取代,這就是制度的變遷。制度變遷的經濟含義是,有的變遷推動了經濟的增長,有的則阻礙經濟的增長。制度變遷理論在很大程度上解釋了 影響 經濟 發展 諸因素中被人們長期忽略的制度因素。會計準則是一種制度,而且可以說是一種典型的產權制度。運用制度變遷理論,我們就可以解釋為什麼會出現會計制度的改革、為什麼要制定會計準則,並且,更有意義的是,我們制定或修訂會計準則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不能為制定某個準則而制定某個準則,為修訂某個會計準則而修訂某個會計準則,一定要認真地看一看是否需要制定或修訂,制定或修訂以規範會計實務,其意義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
  
  運用信息經濟學來研究會計準則,對理解會計準則的本質,也有一定的意義。信息經濟學把整個社會經濟關係在很大程度上歸結為委託代理關係,主要研究委託代理關係能否保證委託代理目標的實現以及委託代理關係中潛成的問題和解決辦法。協調委託代理關係的途徑是契約,契約問題的實質是信息,契約關係中普遍存在的是信息不對稱,繼而衍生出"敗德行為"問題。也就是說,在執行契約過程中,代理人獲得某種私有信息,而委託人無法獲得這些信息,導致代理人的行為對委託人利益的損害。同科斯定理一樣,信息經濟學揭示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為研究會計準則的性質提供了新的視角。因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主要方法就是設計有效的信息系統,使私有信息公有化,改善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信息分布狀況。而制定會計準則的目標就是要規範會計信息,通過財務報告的充分披露和提供更具透明度的信息,使其成為委託人和代理人所共知的東西,從而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三、會計準則的制定模式
  
  從世界範圍看,會計準則的制定模式有兩種:政府制定模式和民間制定模式。歐洲大陸國家以及日本等國主要採取前一種模式,而英國、美國及其他曾為英屬殖民地的國家則更多地採用後一種模式。
  
  制定模式的形成,取決於多種因素,但主要受制於資源配置方式和政治文化傳統。從資源配置方式看,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類是資金分配主要通過證券市場,表現為直接融資;另一類是資金分配主要通過銀行等 金融 機構,表現為間接融資。在直接投資情況下,投資者出於投資安全和監督的需要,對企業有很強的信息需求,直接獲取信息代價較大,因此,民間制定會計準則的積極性比較高。
  在間接投資情況下,以金融機構作為中介,銀行對企業的監管可以通過日常交易、直接獲取的方式得到信息。在間接融資為主的體制下,很難生長出類似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這樣的民間機構。從政治文化傳統來看,法律因素對各國會計準則制定體系的影響較大。西方國家的法律可分為兩大體系。前者在法律中制定有詳細的規則,稱為成文法,後者則以少量的成文法為基礎,並以大量的判例法為補充。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會計準則受法律和政府的影響既廣也深。而在普通法系國家,主要依據傳統和慣例對會計進行規範,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對會計的要求,通常也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因此,在這些國家,一般是由民間機構制定會計準則。
  
  當然也應該看到,會計準則作為法規來制定,也有不方便之處。因為會計是一種特殊的語言,與通常的法律語言有一定的差異。會計實踐中需要運用大量的職業判斷,用法律語言往往存在一定的表述困難。當然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如果我們以開放的心態看待會計語言和法律語言,這些差異是應當,也是可以協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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