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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的根本問題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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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農業 問題 , 目前 不管是國內 經濟 學界還是海外的諮詢機構,對於 中國 農業政策的建議,很多是從土地所有權入手的,給出的建議也比較簡單,就是實行土地私有化,以此作為中國農業擺脫目前困境的主要方案。對此我持有不同看法。
  我認為,農業土地所有權問題不是當前中國農業的當務之急。原因有二:一,從比較古典的意義上講,我們國內的經濟學界認為農業土地應該走向私有化,往往是從提高農業生產效率這個角度來思考的,認為在農業生產特別是農田耕作生產與土地的所有權直接掛鈎的前提條件下,可以大規模地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在此基礎上,農民可以獨立地變成一個經營單位,在農業生產中具有比較獨立的產權地位。這個看法是缺乏事實根據的。我有一個基本的來自於經驗的判斷:農業生產特別是農田耕作生產的效率同農業土地的產權狀況和歸屬關係不大,從古典意義上講,我認為土地所有權的任何改動,通常都是打亂一個已經穩定下來的農業耕作體系,給生產力帶來破壞作用。
  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土改。土改是一次很有意思的土地私有化過程,雖然從邏輯上講沒收了封建地主的土地,然後分給農民,但這中間實際上有一個過渡狀態,這個過渡狀態中包含著一個不穩定的國家所有權狀態。首先是國家用強力的方式取得了地主的土地,然後在非常短暫的瞬間國家掌握了土地,接著國家再把土地分給農民。大量的事實證明,這次土地私有化過程,大大損害了當時的農業生產。因此目前學界所持有的所有權直接同經濟的效率有關的觀點,在大的環境中應該說是正確的,但是並不適用於中國農業。
  我認為農業的效率取決於農業耕作的組織管理方式。如果這個組織管理方式是集體耕作制,那農業的效率一定低;如果這個耕作是以農戶為基礎展開的,那效率就是充分化的。幾十年的實踐已經證明,土地在國有或集體所有制條件下,依然可以創造出一種以農戶為基礎的經營責任制, 在這個條件下農業生產的效率已經達到充分化了。換言之,現在提倡土地分到農戶,我個人認為它對改善農業生產效率並沒有什麼更大的作用。
  第二個原因,學界認為實行土地私有化後,農民就有可能獲得一個獨立的財產權,由於擁有這個財產權,農民就擁有了一個可以同城市和 現代 部門交換的體系,從而在這個過程中逐步改進 農村 生產部門的效率。這個觀點基本上是紙上談兵,它的依據是劉易斯的二元經濟模型,而這個模型在中國通過實踐的檢驗基本上是失敗的。失敗的原因不是模型錯了,而是中國的狀況跟國外完全不一樣。劉易斯模型是指在 自然 經濟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所謂一個落後國家和經濟部門逐步轉化為現代國家和現代經濟部門的過程,這個過程中收益權是自然存在的,不存在一個獨立的外在強力剝奪這個收益權的情況,而在中國五十年代的時候,通過統購統銷和農產品出口管制,農民的收益權完全被剝奪了,因此劉易斯模型在中國就完全不適用。但到目前為止,中國的經濟學家對中國農業政策總的建議,背後的影子還是劉易斯模型。
  50年代以強力剝奪農民收益權的模式建立起來的中國現代化進程,徹底割斷了農民與現代經濟部門的直接聯繫,形成了一個巨大的路徑依賴,即持續不斷地,永久性地剝奪農民對於任何現代經濟過程的收益權。改革開放以後,這個問題 發展 到一個新的階段,就是以所謂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徵用制度兩項政策,不但繼續割斷著農民與現代經濟部門之間的直接聯繫,還形成了對農民收益權的更深層次的剝奪。
   最近20年,中國的經濟增長在全世界都是一個奇蹟,但是中國農民不僅基本沒有從這個過程中獲得收益,而且還進一步拉大了與現代部門的差距。從1985年前後到現在,農民的生存狀況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甚至連顯著的變化都很難講。可以說中國這20年的變化,都是以剝奪農民的收益權為前提的。這是一個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
  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不管是當局還是經濟學界,還沒有把中國農業的根本問題認識清楚。可以預言,如果不及時停止對農民收益權的剝奪,所謂中國 社會 的現代化,就會走到另一個方向上,中國將逐步走向兩個中國,即城市的中國和鄉村的中國,所謂的和諧社會根本就無從談起。所以我認為,和諧社會不僅僅指城市、社區或治安問題,也不僅限於環境保護,中國和諧社會的最大隱患,來源於鄉村,這是一個不容忽視和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認為,解決的方案有以下兩種:一是在土地所有權問題上,要堅決廢除土地徵用制度和耕地保護制度,真正落實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我們知道,目前實行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國有制,當政府要建立一個經濟開發區或要建一條公路的時候,沒有任何一個鄉長和村長敢於對抗的,農民就更沒有發言權了。因此我們並不存在一個真正的被執行的土地集體所有制。我國憲法有明確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的規定,需要做的是真正落實這個集體所有制,而真正落實土地集體所有制是指當土地歸鄉里和村裡所有的時候,必須建立起農民投票表決制度,由農民自己決定在這個集體的地域範圍內,是以集體的形式持有這份土地,還是願意把土地分到每村每戶。要把選擇權交給農民,而不能由鄉長、鎮長或村長做決定,更不要由經濟學家們以及城裡人來決定土地應該歸集體所有還是農民個人所有。事實上由於中國的地貌特徵、農業生產耕作和經濟外圍條件的巨大差異,可能在某一區域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對農民有利,而在另外一個區域,把土地分給個人使農民更受益。
  解決了土地所有制問題只是停止了對農民收益權的剝奪,但過去半個世紀的剝奪,已經積累了六到七億低生活水準的農民,怎麼辦?必須加以補償。因此我的第二個建議是,必須將由國家持有的基於土地和資源而獲得迅速發展的大型國有 企業 的股權即收益權歸還給中國農民,而且必須不折不扣地歸還到每一個具體的農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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