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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內外治理機制問題簡析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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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健全 會計 師事務所內外部治理機制,是關係到會計師行業 發展 前途的關鍵,是提高執業質量的前提,是維護會計師機構、註冊會計師權益的基礎。本文從行業管理規定方面、內部管理制度方面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內外治理中存在的 問題 進行了 分析 ,並闡述了有關原因和解決問題的相關對策。
  [關鍵詞] 會計師事務所 外部治理 內部治理
  
  會計師事務所完成改制,基本解決了行業的 歷史 問題並為建立新機制奠定了基礎,但是在事務所內外治理機制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行業管理規定方面的問題
  1.會計師事務所對外投資問題,即會計師事務所可不可以對稅務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工程造價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會計師事務所與其他 經濟 鑑證類中介機構聯合,聯合的各方可否繼續保留各自的法人資格?註冊會計師可否同時在該聯合各機構出資?
  2.財政部九四年制定《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時,會計師事務所部分屬於全民所有制性質,而現在均由註冊會計師等 自然 人出資設立,事務所的財產所有權性質發生了徹底變化。在這種情況下,該暫行規定已經明顯不合理或不切合實際,如稅後利潤分配規定等。
  3.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存續期間的管理規定滯後。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發起人、出資人等,只有設立時的條件,沒有持續運行期間應具備的最低條件以及達不到最低條件的退出機制。如主任會計師、出資人的最大年齡是多少?發起人數量是一個時點數,還是事務所存續時期必須繼續保持的數量?
  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方面的問題
  1.股權結構設置不當。事務所的發起人(出資人)基本上由脫鈎
  改制前領導班子沿襲而來,權益結構具有剛性,股權結構的設置不是以志同道合為基礎,未充分體現註冊會計師行業以「人」為本的特點,只以出資額為標準,股權相對集中在法人和少數人手裡。
  2.發起人(出資人)虛位空置。有的事務所脫鈎改制時的發起人
  (出資人)由於種種原因已轉所或離所,但是註冊會計師行業法規和《公司法》在股份轉讓、撤出等方面不一致,使事務所發起人(出資人)或虛位空置, 或以兼職和掛名的註冊會計師充數,實際上形成了法人「一股獨大」、「一股獨霸」現象。
   3.事務所有兩套章程。一套是按照財政部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的規定製定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章程,另一套是在上述章程的基礎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工商登記機關的要求修改,經工商登記機關核准並在其備案的章程。兩套章程在很多方面的規定不一致,以致事務所內部有了問題不能及時按照章程的規定予以解決,導致內部矛盾越積越多。
  4.事務所有兩套組織架構。財政部《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第八條規定,事務所實行主任會計師負責制,主任會計師為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規定,公司要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個事務所如果主任會計師與董事長不是一人擔任,究竟由誰主持工作,誰擔任法定代表人,誰對事務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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