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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漫形象侵權問題探析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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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中,筆者分別對個人使用動漫形象行為和商業使用動漫形象行為進行侵權認定的分析,從而區分出正當使用與侵權使用兩類行為,為實踐中合法使用動漫形象作出指向。同時根據各國對動漫形象保護模式的分析,提出建議修改和擴充我國《著作權法》中「複製」與「發行」的相關 法律 規定,從而更好地輔助實踐中解決相關糾紛。
  【關鍵詞】動漫形象 動漫形象侵權 商品化權 著作權
  
  實踐中,不少個人使用者對於自己使用動漫形象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動漫形象合法權利人權利的侵犯存在困惑。而在商業領域,未經授權就擅自使用動漫形象或者名人肖像改編成的動漫形象進行商業運作的侵權官司也在不斷上演。因此,我們首先應該明確使用動漫形象行為的合法性範疇,同時要探討何種保護方法對於保護動漫形象權利人合法權益最為有效。
  
  1 動漫形象侵權概述
  1.1 動漫形象侵權的概念及特徵
  動漫形象,也稱為卡通形象,是通過二維平面或者三維立體的 藝術 手法表現出來的虛擬的人物、動物或者其他物的形象,具有可識別性強、可複製性強、應用性強的特徵。
  動漫形象侵權是一種未經動漫形象合法權利人授權,而擅自使用該動漫形象從事商業贏利性活動,或者對原動漫形象進行歪曲、篡改,從而毀損該動漫形象的違法行為。 該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存在動漫形象的擅自使用或毀損的違法行為。
  (2)以商業盈利或毀損原著動漫形象為目的。
  (3)造成了合法動漫形象權利人的損害事實。
  1.2 動漫形象侵權行為侵犯的權利種類
  動漫形象侵權主要涉及到著作權、商品化權、肖像權。動漫形象有著可識別性強的外貌特徵。當其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被複製再現使用時,就可能侵犯到原著動漫形象權利人的著作權。商品化權是 現代 經濟 社會中出現的一種新型智慧財產權,它是指權利人將自己的姓名、形象及創作的作品、角色、標誌等通過商業性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1]既包括真實人物形象的使用,也包括虛擬角色的使用,如作品中的標題、人物形象等。動漫形象的商品化權除了權利人自己使用,更多的是通過授權他人使用動漫形象來實現廣闊的商業利益。因此未經授權而擅自使用動漫形象,也很可能構成對原著動漫形象權利人商品化權的侵犯。只不過,在我國,商品化權尚未作為單獨的一種權利被規定出來。
  
  2 動漫形象侵權行為的認定
  2.1 個人使用動漫形象行為的侵權認定
  (1)無損害後果。無損害後果的使用動漫形象,通常都是出於個人賞玩、學習研究的目的而使用動漫形象,不會對動漫形象著作權人產生任何的財產權利或者是人身權利的損害。這類行為可與之後的「存在著作財產權損害後果」、「存在著作人身權損害後果」 兩類行為形成鮮明的對比。典型的無損害後果使用行為有臨摹動漫形象、下載動漫形象、仿製動漫形象玩具、個人賞玩cosplay、改變動漫形象、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 科學 研究而少量傳播給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2]等。這類動漫形象的使用行為均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原則,因此不具有違法性。同時沒有損害後果,就更談不上主觀上有過錯的問題,按照侵權行為的判定構成要件來判斷,此類個人使用動漫形象行為不構成侵權。
  (2)存在著作財產權損害後果。這種著作財產權損害後果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以個人使用者通過使用動漫形象而獲得了一定的財產性利益,導致著作權人財產性利益相對減少而言的,另一種是個人使用者雖然未獲利,但其行為使著作權人財產性利益造成了損失。當然,要注意的是這種個人使用動漫形象引起的著作財產權損害後果與後面商業使用動漫形象所帶來的著作財產權損害後果相比是極其微小的,從而區別個人使用行為與商業使用行為。典型的行為有同人投稿、cosplay收費表演、出售動漫形象作品(包括二維作品、三維作品、玩具、cosplay照片等)、個人散發動漫形象等。這類行為雖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疇,具有違法性。但是其所造成的損害事實尚未達到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所要求的損害程度,因為這種財產性利益的損害是極其微小的,不但不會對動漫形象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產生重大不利影響[3],還會起到宣傳該動漫形象作品的作用。因此這類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
  (3)存在著作人身權損害後果。典型的損害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就是惡搞動漫形象。惡搞動漫形象侵犯的是著作人身權之一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因此其違法性毋庸質疑。其損害事實便是導致公眾對原著動漫形象認識上的歪曲,破壞了原著動漫形象在公眾心中的形象與聲譽,此種損害可能遠比財產利益的損失更為嚴重。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也十分明顯。惡搞者必然存在主觀過錯,進行惡搞是需要人為操作的,是經過思考後,付諸於實踐才能完成歪曲、篡改過程的。因此,惡搞者具有主觀上歪曲、篡改原著動漫形象的故意。綜上所述惡搞動漫形象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只不過個人使用的惡搞造成的不良影響及範圍十分有限,因此實踐中被追究侵權責任的並不多。
  2.2 商業使用動漫形象行為的侵權認定
  商業使用動漫形象與個人使用動漫形象有所不同,商業的使用動漫形象是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其所獲得的經濟利益要遠遠超出個人使用動漫形象所可能獲得的經濟利益,並且其傳播的範圍也要比個人使用的範圍更為廣闊,所能造成的影響也更為深遠。因此,一旦這種商業使用是未經授權的,就會對動漫形象著作權人的權利造成極大地不利影響。
  (1)由個人使用演變而成的商業使用。前文所提到的個人使用的各種行為,一旦形成產業化大面積的運營模式,便由個人使用領域跨入到商業使用領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在主觀方面,他們也具有主觀過錯,大量的銷售行為是一種有自主意識的行為,可以說行為主體有目的,懷著故意、渴望獲得高額利潤的心態未經授權就擅自進行了發行活動。因此,進入商業運作的個人使用動漫形象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2)常見的商業使用。常見的商業使用動漫形象的行為主要有發行動漫形象載體、使用動漫形象做廣告、包裝封面、商標、製作銷售動漫形象衍生品和互聯動漫形象產品等。這些商業化的使用動漫形象的行為,嚴重侵犯到了原著動漫形象著作權人的商品化權[4],但是我國目前尚未對商品化權進行明確的規定,所以只能以侵犯著作權來確定這些行為的違法性。商業使用動漫形象為使用者帶來了豐厚的財產性利益,而這份利益本該全部或者是部分屬於動漫形象著作權人的,因此,對動漫形象著作權人造成了財產性利益的嚴重損害事實。這種損害事實是由於動漫形象擅自使用者的商業化使用行為所導致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同時,商業使用動漫形象的目的就是為了藉助於動漫形象的效應來獲得豐厚的經濟利益,使用者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因此,未經授權而擅自使用動漫形象的商業行為,是構成侵權行為的。
  (3)商業使用中的惡搞。商業使用中的惡搞比個人使用的惡搞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要嚴重得多。例如曾有某 網絡 公司將奧運五福娃的頭像變成了超女頭像,嚴重損害了奧運吉祥物的公眾形象。商業惡搞動漫形象行為的侵權性認定與之前個人使用惡搞動漫形象的侵權性認定是同樣的,唯一的區別就是商業性惡搞對原著動漫形象的損害要遠遠超過個人使用者的惡搞結果,因此在實踐中,商業性惡搞通常是會被追究侵權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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