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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探討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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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重要 金融 創新產品之一。該業務較為複雜,且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因而給 會計 處理帶來一定的困難。 目前 ,我國財務會計制度中尚缺乏相應的配套條款,這將大大 影響 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推廣進程。作者建議我國應加快 研究 步伐,制定相關會計準則。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商業銀行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已在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得到廣泛 應用 。資產證券化會計較一般業務的會計而言,要複雜得多。我國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中尚無相應的配套條款,給實務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根據美國等市場 經濟 已開發國家的經驗,資產證券化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否,雖然不能左右資產證券化交易的 發展 ,但對其影響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試就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到的有關會計 問題 進行探討。
一、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問題
會計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問題,即資產證券化是「真實銷售」(True Sale),還是有擔保的融資。對此,目前有兩種確認 方法 :風險與報酬 分析 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應視為有擔保的融資在表內進行處理。該方法適用於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
但是,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演化,使得基於基本金融工具上的控制權與其風險、收益能被有效地分解開來,並以各種相互獨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載體分散給不同的投資者。於是,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很難確認交易的本質,並給實際操作增加了難度。
1996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第125號準則:《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該準則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問題提出了明晰的判斷標準。它將已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同由金融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檢查轉讓後產生的資產和負債性質來分析金融資產的轉讓本質。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問題
如何對發起人因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所保留的資產及負債進行計量,是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難題。
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以後,發起人新增的、且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直接關係的資產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如果某項資產或負債是發起人沒有放棄控制權而保留下來的獲利權或義務,則不用根據交換的概念進行新的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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