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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歸屬證據的應用以及子女撫養費的相關問題

2023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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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撫養權歸屬證據的應用
(一)律師收集撫養權歸屬證據的要點
子女歸屬爭議在離婚案件中較為常見。子女歸屬爭議產生的原因有兩點:
1、真心愛孩子,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
2、為了得到房產或能分到更多的財產,以孩子為籌碼,迫使對方讓步。
律師代理離婚訴訟過程中,收集哪些證據可以最大可能地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呢?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別。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需的。
4、有表達能力子女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來講,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10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律師可以提醒當事人,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一般法院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情況: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一)律師代理女方取證要點
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第36條和第37條中,當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i1月3日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審理原則,在審判實踐中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律師代理女方時,從女方的角度來講,應注意至少從以下幾點取證:
1、兩周歲以內的子支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因此,對於兩周歲之內子女,需要向法院提交子女出生證明。
2、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因此,相關醫療單據律師應注意收集。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同樣,親屬證言以及能夠證明子女生活成長環境的其他證據,律師應注意收集。
4、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若存在這樣的情況,男方具有不良嗜好的相關證據,律師應當收集和提供。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證明女方思想狀況的單位證明以及其他證人證言,律師應向法院提交。
7、10周歲以上的孩子願意隨母親生活的。律師在取證時,應注意聽取子女的意見,避免對子女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三)律師代理男方取證要點
雖然提倡男女平等,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人總體是以強者的身份出現,因此,在孩子撫養權歸屬上,相對而言,男方處於相對被動的一面。在同等條件下,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稍大一些,但有以下幾種情況,男方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也是完全可能的。
1、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3、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6、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雖然找國沒有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的探望權,但有些國家已經立法確定。畢竟,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與孫(外孫)子女有密切血緣關係的親屬之一,對促成子女健康成長有難以替代的作用。
1993年i 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四)法院取證及法院觀點
對於父母離婚後,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如父母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的。
對於10周歲以上的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一般情況下,法官可以去學校徵詢子女的意見,也可以請父或母將子女帶到法院,由法官單獨會見,子女的意見並做筆錄,以免除父母一方或雙方在場對子女的干擾。有的學者認為,隨著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都有所提前的社會現狀,建議將10周歲的界限下調到7周歲,這是借鑑美國的規定。我們認為,這些都是律師在實踐當中靈活掌握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6條中對撫養問題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該種撫養方法在審判實踐中適用的條件是:
(1)有利於保護子女的權益;
(2)父母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對期限、交接、入托入學、撫養費承擔可作出適當安排:
(3)父母雙方都有撫養的條件,如身體、經濟、居住、思想品德等條件。
10周歲以上的子女表示要由父母輪流撫養,對於法院調解工作以及父母雙方協商一致,都有較為優越的促成條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於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有下列指導意見,可供廣大律師參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父方主張直接撫養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上海高院認為,從有利於嬰兒健康成長出發,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以2周歲為哺乳期界限。2周歲以下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父親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若父方舉證證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應由父親直接撫養,體現以子女方的利益為重的立法思想:(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母親僅患有一般性疾病,經治療可以痊癒,則不在此限。如父母雙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則應選擇相對較輕、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一方直接撫養。(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雖屬於違法行為,但如強迫其直接撫養,將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可以允許。(3)在現實生活中,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小孩,致使子女無法隨其共同生活,從維護子女利益出發,應當由父親直接撫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認為,父母一方請求撫養2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請求方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1)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2)子女願意隨其生活;(3)具有撫養能力。
對於一方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以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堍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
如果父親與母親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為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只在父母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適用。
(2)子女意見的作用。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因其已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其意願,更利於其健康成長。但這並非絕對,如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明顯不利,則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3)父母的撫養能力因素。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後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實務中,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時,一方面應該看到此為動態的而非一成不變靜止的過程,法官的判斷應帶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應結合個案中子女的實際情況,以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歸結點。應注意的是,在有利於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父母的意願固然要考慮,但應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前提。由於輪流直接撫養子女,不斷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可能帶來不利因素,實踐中應嚴格掌握。
網友諮詢: 爭取孩子撫養權
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律師解答:
一、子女撫養權判歸女方的情形
(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是考慮到子女尚處於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二)孩子兩周歲以上,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大;
(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
(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
(六)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七)10周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自主選擇隨父或隨母生活。
二、子女撫養權判歸男方的情況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如女方有遺棄、虐待子女行為,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有嚴重殘疾、女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二)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隨男方生活。
(三)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同樣這裡的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男方照顧孫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7、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二、子女撫養費及支付
(一)律師對於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掌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 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關於配偶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可以提起追索撫養費之訴的問題,深圳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長期拒付撫養費為由請求另一方支付起訴前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夫妻確實已經分居的除外。
該條同時規定,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未提出撫養費請求,離婚判決書也未明確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判決生效後,直接撫養方以子女名義起訴請求另一方負擔離婚判決後至其起訴前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深圳中院的意見還規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僅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未約定另一方負擔撫養費,一方在協議離婚後以子女名義起訴請求另一方負擔協議離婚後至其起訴前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撫養費數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給付義務;另一方以子女名義起訴請求該方負擔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協議應經明確約定撫養費給付期限,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以上深圳中院的意見,我們對該院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僅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未約定另一方負擔撫養費,一方在協議離婚後以子女名義起訴請求另一方負擔協議離婚後至其起訴前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條款存有質疑,若父母的協議侵犯子女的合法權益,而法院又認定父母協議有效,子女的權益如何保障呢?因此,作著認為,該條值得商榷,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處理。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幾號前在探望孩子時支付,或打人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屋折價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的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正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區,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大約在1000元就基本上足夠了。但如果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月工資有2萬多元,讓其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 30%即40006000元的標準去支付撫養費顯然是沒有必要的,撫養費畢竟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實踐中,如何客觀真實地收集到另一方工資薪金水平也並非一件易事。對於國有大型企業或跨國外資企業等正規單位,財務部門一般不會出具假證,故意減低員工的薪金證明。但有相當一部分單位,財務制度雖然相對還算規範,但給員工發放的工資從工資單上來看,數額並不多,或者乾脆以一張紙寫一份工資證明來敷衍法院。因此,在收集對方丁資收入證據時,最好以對方上一年度或半年度連續的工資發放清單即工資條為根據。對於隱性收入較高,但工資單上卻不能顯示出來的情況,如果證據不能顯示對方有更高的薪金收入,法院一般還是會以單位的薪金收入證明如工資條為準進行撫養費的判決。
至於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時限,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18周歲。一般情況下,超出18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也無法定支付的義務。
律師應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18周歲,尚需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對於非因以上的情況,父母對於18周歲以上的孩子,沒有履行撫養的義務。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劉某因成年後上學期間無收入訴父劉江增加撫育費案中,判決劉某之父繼續支付撫育費,但其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法發[1993] 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12條的規定,這與隨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相悖。因此,我們認為,就目前的法律規規來看,對於完成高中教育階段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訴請,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付。
小編結語:實踐中,對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存在一定的誤解。比如,有些人認為,撫養費問題僅僅存在於離婚訴訟中。而在離婚之前,比如,父母分居過程中,父母一方就不存在撫養費支付的問題。事實上,父母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隨著子女的出生即產生,至子女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消滅。在上述期間,只有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才可免責。關於子女撫養的證據以及子女撫養費問題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希望的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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