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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實踐育學的問題與解決措施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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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中的實踐育人是以法學實踐教學為手段,在司法實踐中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活動。而法學實踐教育是以培養法律職業人員為目標,以法律專業知識、實踐操作技能和法律職業道德為內容設計並實施的教學活動。但從目前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來看,實踐教育乏力,具體來說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教育內容缺乏司法實踐操作技能的體系內容; 二是教學方法多採用傳統的講授式方法,缺乏“工學結合”的實踐教學方法。實踐教學手段乏力是制約法學教育教學質量提升的瓶頸。
一、法學教育開展實踐育人的必要性
( 一) 實踐育人是培養技能型法學人才的重要途徑
傳統法學教育以系統性的法學學科知識傳授為主,側重培養學生對問題的理解分析和實踐記錄能力。法律職業教育確定了以培養學生掌握系統學科專業知識和理解記錄能力的目標,規劃了 14 門核心課程,通過設置不同的選修課程來區別不同的專業方向,最後通過畢業論文撰寫培養學生理解、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在學生畢業前的實習教學環節中,學生的實習總結、教師的實習評價和實習單位的實習鑑定都缺乏對學生司法實踐操作能力的評價。實習時,學生協助法律工作人員承辦案件,僅僅充當配角; 在該過程中缺乏必要和有效的指導監督。所以,實習課既不像必修課或者選修課一樣成為一門正式課程,更沒有達到相應的教學目標。由此導致學生實習目標定位不準確,實習任務不明確,指導教師與學生關係不清晰,指導範圍和方式不確定,評價標準和程序不明朗。傳統法學教育教學培養出的人才理論基礎紮實,但動手能力差,難以適應司法實踐工作的需要。因此,改進傳統法學教育方法,強化實踐育人,將有利於技能型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 二) 實踐育人是新時期基層司法崗位人才培養的重要手段
法學教育應當根據當前法律職業的發展水平,根據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現狀,設計目標、細化內容、創新方法和監督過程,進一步充分發揮法學教育的人才供給作用,從而實現法學職業教育與法律職業活動的互動。
首先,律師行業是一個法律技術操作性很強的實踐崗位。應當圍繞律師和律師助理職業的業務範圍,根據每一種業務的工作過程設計實踐教學課程,加強培養過程中的實踐育人環節,為律師職業發展和律師後備人才的培養打下基礎。其次,法官助理和檢察官助理是處理司法實踐日常繁雜事務的兩個實踐性崗位。他們主要從事接待當事人、送達傳票等事務性工作。這兩個崗位不僅需要基礎理論知識,還需要實踐操作技能,更需要從事司法實踐工作的高度責任心。
這樣才能單獨完成約見案件當事人、安排開庭日期等事務性的實踐工作。法律職業改革需要法學教育及時回應,司法實踐的技能性崗位需要實踐育人的教學手段,在加強法律職業技能教育的基礎上積極適應司法改革的要求。最後,基層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崗位的確立為法學實踐教育提出新要求。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崗位要求從業者不僅熟悉基礎系統的法律知識,還要求其掌握在基層工作中調查取證的手段,查明事實的方法,談判和詢問的交流技巧,具備基層法律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以便能深入群眾,化解矛盾和糾紛。實踐育人手段在這類人才的培養過程中不可或缺。
( 三) 實踐育人能有效提升技能型人才的培養質量
法學實踐教學的理論基礎是體驗式學習。這種學習就是人們對日常生活過程親身體驗,以完成對該現象的感性認識,然後利用社會心理學、認知心理學和哲學基礎原理進行課堂內外的學習。它通過四種行為之間的依次轉換來獲取知識、技巧或觀點,即四步循環法: 第一,實踐參與階段。學習者親自參加社會實踐活動,以自己的感官聽、看、悟身邊發生的事件,由此刺激感官。第二,反思評價階段。學習者對感悟到的社會實踐進行反思和評價。通過思考形成感性認識。第三,抽象提升階段。在評價基礎上進行抽象,進而形成原理、概念和概括,升華形成理性判斷。第四,運用實踐階段。學習者在新的社會實踐環境中有效運用這些原理、概念和概括。將已經形成的概念和判斷應用於新情況並檢驗其有效性,新概念又開始新循環。上述過程描繪出學習掌握一項技能的典型路徑: 首先實踐它; 其次思考它; 再次運用它; 最後在新的運用實踐中形成的新觀點,運用已經獲取的新知識,繼續新的學習循環。
實踐育人就是體驗式學習的開始,也是學習新循環的開端。從上述對實踐教學環節的剖析看出,這種體驗式的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符合對司法實踐的認知過程。學生通過進入司法實踐工作過程體驗實踐知識,結合法學基礎理論知識進行反思和感悟,進而形成對司法實踐知識的再升華,再來指導自己今後的工作實踐。經過這樣的教學和實踐過程,學生既掌握了一定的基礎理論知識,又有較為熟練的動手操作能力,較大提升了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質量。
二、目前法學教育實踐教學存在的問題
目前,法學教育實踐教學存在的問題是多方面的: 缺乏實踐技能型的教學內容,現有的實踐性教學方法作用發揮不充分,考核評價機制過於單一,學生參與實踐教學的積極性不高,實踐性教學的教育氛圍並不濃厚等。
( 一) 實踐教學零星分散,統籌規劃與資源整合力度不夠
教學實踐中,實踐教學活動通常由任課教師自行組織安排,教學內容與目標缺乏統一規劃,教學方式與時間隨意性較大。儘管學校對實踐教學活動採取了一定的鼓勵措施,建立了相應的激勵機制; 但缺乏系統規劃,各種實踐教學活動各自為政,沒有形成合力,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作用有限。
( 二) 實踐教學流於形式,教學評價與激勵、約束機制缺乏
目前,任課教師自覺採用實踐教學方法開展法學教育的積極性不高。因為,根據教學計劃,理論教學課時緊張,教師無暇顧及實踐教學。另外,由於任課教師自身參加實踐操作的機會不多,能力有限,導致實踐教學無法落到實處。課堂之外的實踐教學活動也大都是走馬觀花,流於形式。從學校層面看,實踐教學的績效評價與激勵約束機制不規範是導致這種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教師開展實踐性教學往往花費較多時間和精力。如果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不能建立,教師就會缺乏開展實踐教學的積極性。
( 三) 學生被動參與實踐教學活動,積極性不高
實踐教學的目的是調動學生主動參與司法實踐活動的熱情,激發學生對知識學習掌握的興趣,達到法學教育培養技能型實踐人才的目標。實踐教學是以學生自身參與為主、教師啟發引導為輔,讓學生在實際工作過程或模擬工作過程中運用所學法律知識解決司法實踐的具體問題。在當前實施的實踐教學設計過程中,學生多是被動參加者。他們往聽從教師的設計安排,按照既定模式走完實踐教學流程,缺乏積極主動參與其中並迸發創新實踐的探索熱情。例如觀摩庭審,學生整隊前往現場,靜靜聽完返校,活動結束; 教師最多讓學生寫一份心得或體會了事。其實,如果讓學生在庭後與法官、指導教師進行互動,激發學生的參與熱情,營造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氛圍,實踐性教學效果一定會更好。
( 四) 實踐教學內容較為單一,跨學科、多角度的教學實訓環境尚未形成
當前,法學教育的實踐教學環節通常在封閉環境中孤立運行,學生僅僅針對缺乏細緻過程和情節的案例展開分析、判斷,交互式的開放教學環境尚未形成。學生“就像是僅僅研究過剪下花朵的園藝師,就像是僅僅學習過建築圖片的建築師,就像是僅僅接觸過玩具絨毛狗的育狗師”,無法形成在真實環境下進行司法實踐操作的法律職業能力。
三、法學教育實踐教學的對策
( 一) 充分挖掘課堂實踐性教學資源,統籌規劃,有效整合
課堂實踐教學不僅是其它實踐教學的基礎,也是理論教學與其它實踐教學的橋樑。課堂實踐教學可以幫助學生了解和掌握最簡單的司法實踐操作模式。若沒有課堂實踐教學作為基礎,盲目開展課外實踐教學活動,可能會適得其反、事倍功半。因此,教師應當深入挖掘課堂實踐教學資源。主要措施有: 第一,利用教學活動讓學生了解法律的實施環節,讓學生既了解“書本上的法律”,更懂得“行動中的法律”,縮小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的距離; 第二,精心設計規劃課堂教學,注重師生的共同參與,合理分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課堂時間; 第三,把握實踐教學的節奏,做到有收有放,張弛有度,重視教師點評環節; 第四,採用多元化的課堂教學效果評價模式。既要重視教師對學生課堂效果的評價,也要利用學生自身對自己或他人在課堂上的學習效果進行評價。充分挖掘學生在課堂上的內生資源優勢,提高實踐性教學的效果。
( 二) 創新開發課堂外的實踐性教學模式
現有的法學教育課外實踐教學模式主要有旁聽法庭審理、畢業實習和診所式教學。這些實踐教學模式通過身臨其境的方式讓學生參與法律實踐,應當進一步豐富完善。另外,可以開發出一些新的實踐教學方法,例如,由教師組織學生廣泛參加社會調查,掌握社會調查工具,撰寫社會調查報告; 組織司法實踐部門就當前社會焦點事件進行討論,師生與實務部門共同參與; 發展與實踐部門合作教學模式,聘請實務部門一線專家定期進入課堂授課、舉辦講座等。這些課外實踐教學模式都可以把司法實踐帶入課堂,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
( 三) 激發學生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教學參與者的作用
學生既是實踐教學活動的對象,也是實踐教學活動的主體。實踐教學成敗的關鍵性因素在於能否有效發揮學生作為教學參與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為了提高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筆者建議: 第一,改變傳統的單向講授的教學模式,建立師生之間雙向流動的啟發、引導教學模式。在單向教學模式中,學生只是被動接受者,缺乏參與熱情。在雙向流動的教學模式中,學生則成為教學活動的實施主體。第二,強化學生的角色意識和責任意識。角色扮演可以讓學生置身於司法實踐操作環境之中,進入案例操作的實戰狀態,有利於培養學生的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維。第三,在不同學習階段安排有針對性的實踐教學內容。教師可根據不同的教學環節和教學進度統籌安排實踐教學內容,形成實踐教學活動的階段性和層次性,使不同的實踐教學活動各具特色,從而激發學生參與實踐教學的積極性。
( 四) 開闊法學教育視野,多維度創新實踐教學
法學實踐教學應當改變教學的封閉狀態,建立各專業、學科之間交流互動的教學模式。第一,增設以司法實踐工作流程為主線的操作性課程。當前的法律課程體系主要以部門法為標準設置,這樣固然有利於學生形成完整的知識系統,但容易導致其實踐經驗不足。事實上,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很多案件都已經超越了部門法的學理劃分,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個部門法的相關條文,運用單一部門法律思維已經不能科學合理地解決糾紛。這就需創新課程設計,使學生形成以問題為導向的多維思路而非固守法條的簡單思維方式。第二,採用跨學科聯合開展實踐教學活動的模式。不同學科、不同部門法的教師具有不同的知識背景和思維邏輯,他們共同參與同一實踐教學活動有助於提高學生分析問題的廣度和深度。例如,開展解決消費糾紛案例的實踐性教學活動,就應當由教授民法課程和教授經濟法課程的教師聯合開展。由不同教師從多角度分析案情,給出解決糾紛的建議,勢必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第三,在課外實踐性教學活動中,專任教師和實踐部門兼職指導教師應聯合作戰,讓學生在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的過程中提高技能。
四、結語
法律職業是一門操作性很強的技能型職業,法學教育即為這一行業培養實踐型專業人才。實踐性教學是培養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型技能人才的重要手段。儘管當前在法學教育領域採取了一定的實踐教學方法,但這些方法的運用過程與司法實踐工作結合不緊密,達不到培養技能型人才的目標。因此,筆者認為,應當結合國家職業教育“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導向,儘快完善實踐性教學內容,創新實踐性教學方法,整合理論和實踐領域的教學資源,更好地實現法學教育實踐育人的目標。
[參 考 文 獻]
[1]郭揚,胡秀錦. 高職院校專業設置評價模型初探[J]. 中國高等教育評估,2004,( 1) .
[2]葉平. 區域教育發展規劃: 意義、特點及實現[J].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200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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