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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自籌資金地質成果會計核算問題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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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華
(新疆地礦局信息中心新疆烏魯木齊830000)
摘要地質成果是地質勘查單位的一項特殊資產,主要產生於地勘單位自籌資金投入地質勘查工作,地質成果的財務管理與核算涉及多方面,本文通過發現和總結實際工作中的一些問題,粗淺的提出幾點改進建議。
關鍵詞 地質成果 資本化與費用化 後續計量
地質成果是指利用專業的地質勘查工作手段,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礦產資源和各種有關地質資料,具體包括探明的各種礦產資源儲量、區域地質調查的圖幅、各種物化探找礦線索信息、工程地質圖、環境地質圖等等,範圍非常廣泛。新疆自西部大開發和優勢資源轉換戰略實施以來,地質勘查單位作為最重要的支撐力量,在完成好國家財政撥款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任務的同時,即承擔國家訂貨市場項目外,按照《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積極利用自有資金,針對重要的勘查區和空白區塊進行投入,在礦產資源勘查方面,有力的補充了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通過探明的地下資源信息,促進了經濟發展對資源保障能力的需求。從目前看,地勘單位自籌資金投入的方向是以探明具有經濟開發價值的礦產資源有主,從而有可能形成有價值的地質成果。在會計實務操作過程中,筆者對自籌資金取得地質成果的核算還有些不理解之處,對此,筆者整理思路,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和認識,以提高自籌資金地質成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水平。
一、目前會計確認、計量中存在的問題
《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中對地質成果的會計確認、計量和核算已做了規定,將地質成果歸類為無形資產,設置有「地質成果」會計科目,制度中規定:「在地質項目完成驗收並將取得地質成果時作為資產入賬」。
在實際的工作中,因地下資源的不確定性,一項具有經濟價值的地質成果取得,需要持續的投入與研究,時間非常不確定,少則幾年,多達十幾年,甚至會最終探明該勘查區內不具有成果價值。在未驗收確認前的持續期間內,在「地勘生產」科目下核算歸集自籌成本,資產負債表則反映在流動資產「存貨」中,這種資產在完成確認前會增加單位資產賬麵價值,其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很大不確定性,如果最終無價值(雖然探明勘查區地下礦產無價值本身就是一種「工作成果」),則會計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這種成果與非成果的轉化,對當期損益影響巨大,假如一個自籌項目連續三年投入,每年100 萬元,三年後確認無價值,包括轉讓價值與開發價值,不僅影響當期凈利潤300 萬元,也影響到了單位的經濟效益考核評價等工作,更有甚者,這會造成有人為調節當期利潤的嫌疑,如,前景渺茫的自籌項目,必定無法取得較好的成果價值,後期將會減少或放棄投入,在利潤好的年份,將確認為無價值的自籌項目成本確認為損失,計入當期損益,達到調節當期利潤的目的。這種資本化還是費用化的處理,需要對取得的地質成果進行職業的判斷,目前依靠地勘單位自身做出界定,難度很大,操作起來很困難,上級主管單位或其他部門也很難監管和控制到位。
如果探明探礦區內地下資源有價值,則會從「地勘生產」會計科目下按投入成本轉入「地質成果」科目,包括為取得探礦權支付的價款,以及其他與自籌項目相關的間接和直接成本,將其確認為一項資產列示。確認為地質成果後,會面臨著多種選擇,將地質成果自行開發、轉讓或對外投資等,按制度規定「自行勘查並自行使用的地質成果資料,按照設計採礦年限確定」攤銷年限;具有轉讓和投資目的的地質成果則未提及攤銷問題。地質成果體現在探明的地下資源價值上,資源的價值受其市場價格的影響,今天確認為成果時的價格,並不代表明天的價值,例如,探明的是鐵礦資源,鐵礦石和鐵精粉的價格受市場波動很大,假如今天每噸1 200 元,具有開發和轉讓價值,確定為地質成果,明天每噸降到800 元,轉讓則會無人問津,自行開發則會面對虧損,更不現實,賬面反映的歷史地質成果金額,就不能真實地反映現實的價值。
正是由於在確認和核算中存在的種種難題,以及相關法規制度執行操作層面的困難,很少有單位涉足「地質成果」這個會計科目,即使有單位核算地質成果,他的合規性、科學性、合理性也很難判定,既然無法準確地核算和反映地質成果這項資產,與現行會計準則也有很大差距,就需要國家在會計制度、配套法規等方面加以改進和完善。
二、改進的方法的探討
1.自籌投入決策需謹慎。自籌資金地質項目個人理解非常像風險投資,因其投入總額很難預算確定,地勘單位在決策前雖然會根據已掌握的找礦信息和經驗進行研究,但實際地下資源的地質勘查過程非常複雜,這種決策可以說依然是個「痛苦」的過程,要把有限的資金利用好,並且要做好無法取得地質成果的心裡準備,需結合單位的資金承受能力、礦種價格走向預測等進行分析,同時需要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監管部門加強管理和指導,有效避免盲目投入造成損失。
2.勘查期內做好年度成果評價。在開始投入的年份,每年末就應做好階段性成果評價分析,準確判斷其資本化還是費用化。成果突出的確認為地質成果入賬,將其資本化;沒有前景的項目要及時選擇放棄,避免進一步投入,增加損失,從而將已發生的成本自「地勘生產」轉入當期損益,進行費用化處理,不列為存貨反映到資產負表。
3.合理披露。會計期末,在不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規和泄露單位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將已列為地質成果和未確認結轉的項目要合理進行披露,至少說明,項目開展情況、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不得使用誤導性描述,便於會計報告使用者了解相關真實情況,根據自己對事實的專業判斷做出決策,以免造成誤判。
4.後期地質成果核算。已列為地質成果的項目,後期形成與勘查有關的費用不應增加原有賬麵價值,如探礦權維護費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地質成果自行開發後,自開發時起,開發成本不得計入地質成果,即資本化。因地質成果的特殊性,需引入會計準則中的相關原理,期末做好價值測試,準確反映地質成果期末價值,鑒於地勘行業會計制度的發展和基礎,會計核算目前未實現計提減值準備,但至少應在會計報表注附中,對賬面地質成果減值的相關價值情況進行說明。
5.統一攤銷政策。地質成果既然制度中規定是一項無形資產,自行開發和轉讓的地質成果需按統一的規定進行攤銷,解決以持有轉讓目的的地質成果,而又多年未實現轉讓不攤銷問題,促使自籌地質成果賬麵價值更加真實。攤銷年限可參照地下資源的採礦年限。
6.規範和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在自籌地質勘查項目管理、立項決策、財務核算中,對地質成果的界定和價值評定是中間環節,為財務部門做出確定為地質成果與否,以及後續價值測試提供依據,起著核心和承上啟下的作用。地勘單位內部的專業技術人員雖然也是這方面的專家,但站在中立的角度上看,中介機構的評估顯然獨立性和可信性更強,他們對市場,特別是對地質成果價值方面的信息掌握更加準確,這就需要對現行礦產評估工作進一步的規範和完善起來,可推行在單位確定自籌項目取得地質成果,將進行資本化時,必有持有中介機構的評估報告,提高資本化確認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在期末減值測試時也必須取得評估結論,以評估報告認定的價值為依據對賬面地質成果進行披露,防止已無轉讓價值和開發價值的地質成果長期掛賬,誤導財務報告使用人,促進列示的地質成果更加客觀、真實。
7.保證國家權益。一項自籌資金地質成果的取得確認,有時會涉及勘查區內前期國家資金的投入問題,即建立在國家資金投入取得地質資料信息或成果上,地勘單位需劃分國家享有權益部分,將其轉入「國家基金」增加有國資本或將轉讓所得上繳,由於勘查區範圍劃分、國家各種渠道資金投入等原因,地勘單位自身很難準確劃分,需管理部門在審批時做好認定,便於單位按規定做好賬務處理。
綜上所述,自籌資金地質成果的財務管理與核算涉及方方面面,需國家在會計制度和相關法規方面進一步完善和明確,便於地勘單位更加規範的核算和真實地反映。
參考文獻
[1]礦產資源法.
[2]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
[3]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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