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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債轉股再次實施面臨的風險問題分析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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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作為周期性行業,直接受到宏觀經濟形勢影響。受到經濟下滑的影響,商業銀行盈利能力下降,帶來不良貸款問題。針對降低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而出現的以債轉股為代表的債務重組方式再次進入公眾眼球。結合我國現狀與相關案例,分析出我國實施債轉股的實施面臨著以下的風險。
(一) 債轉股中商業銀行面臨的道德風險
在債權轉讓是銀行與企業雙向選擇的結果,雙方對的信息了解是否充分決定著債轉股的效果。銀行施行債轉股是為了能夠把收不回的貸款通過股權這一個過度,在之後通過股權轉讓回收。銀行為了保證擁有股權以後能夠轉讓回收,一定會選擇有發展前景有盈利能力的公司。然而,真的經營良好的企業不會主動尋找銀行要求債轉股。所以,銀行需要主動尋找那些有發展潛力,僅僅是在短時間內經營困難的企業為合適的對象。而同時,一些遇到破產風險或是經營十分困難的企業為了苟延殘喘或是為了在破產時能夠分取更多的收益,為刻意編造虛假的信息,讓銀行難以辨別。另外,一些地方政府考慮到地方就業或社會穩定等問題,會給一些本該破產清算的企業強行續命,要求銀行把對其的債權轉為股權,這都會是銀行遭受承擔巨大的損失。
表4商業銀行貸款不良率對比表
通過表4的數據統計結果來看[ 數據來源:根據銀監會網站公布數據整理],我國四大國有銀行2010年到2014年期間都存在數量不等的不良貸款,通過數據對比可以看出,相對於其他商業銀行,2014年中國農業銀行的貸款不良率最高:中國銀行1.47%,中國工商銀行1.13%,中國建設銀行1.19%,中國農業銀行1.54%。
中國農業銀行面臨的不良貸款問題相比與其他幾家國有銀行更為嚴重是有原因的,那就是其受到了道德風險的影響。由於“面向三農、服務三農”的改革原則,中國農業銀行不得不衝鋒縣域金融。然而開放縣域信貸業務將把貸款對象主要集中在小型畜牧企業以及農業生產企業,這種企業信貸風險很大。一方面農業銀行無法參與生產經營,不能深入了解這些企業。另一方面這種企業經營也十分不穩定,銀行難以核實財務信息。中國農業銀行在落實政策之後,向這些縣域投放的貸款有許多都轉化為了不良貸款,而相應的部分實施的債轉股後只是延緩了相關企業的破產進度,進一步導致了資金的難以回收。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給銀行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二) 債轉股中商業銀行面臨的定價風險
為了處理好銀企間債權債務問題,銀行和企業應該多方負責、通力合作、共同承擔。同時,AMC作為中介機構,在實施轉股時也需要核算出轉讓過程中的成本。由於市場不成熟,銀行沒有經驗,常常會出現定價產生偏差的結果。如果定價太低,商業銀行就有可能無法收回資金成本;同時,如果定價太高,就可能導致股權難以出讓,影響AMC發揮其作用。
以中國農業銀行為例分析,中國農業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進軍市場經濟最晚的,相比其他國有商業銀行它的的市場化操作經驗稍顯不足,其相關政策規定和經營模式仍不成熟,需要進一步然建設和完善。在債轉股的情況下與其他商業銀行對比,中國農業銀行讓渡價格、金融避險等方面都缺乏經驗。在實施債轉股的過程中,其股權的轉讓多數以較低的價格實施轉讓,導致其資本金回籠較少,處於資本金不充足的狀態。
表5各大銀行資本充足率對比表
資本充足率是判斷銀行實力強弱、經營穩定的重要根據。從表5[ 數據來源:根據銀監會網站公布數據整理]可以看出,建行的資本充足率為14.87%,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2.12%,都在國有銀行中處於首位。而農行的這兩個比率分別以12.82%和9.09%居於末位,低於中國銀行業平均值及其他幾家國有商業銀行。這與其在實施債轉股中定價能力不強是有很大關聯的。而資本金充足率偏低大大降低了其抗風險能力,使得農業銀行與其餘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將面臨更大的運營風險。
(三) 債轉股中商業銀行面臨的企業經營風險
目前我國還處於市場經濟發展階段,企業面臨著許多的非系統風險,企業的現代法人制度還沒有普及。不牢固的法人管制結構不僅僅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不利的影響,也會導致銀行不良貸款的產生。從狹義上講,在施行債轉股之後,債務債權的兩個主體會從企業和銀行轉變為企業和資產管理公司。
從表6[ 數據來源:根據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計信息整理而得]中看出,在2008年到2015年間,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先下降後上升。總的來說,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由次級類和可疑類貸款組成。
商業銀行實施債轉股,是依靠不良資產形成的現金流而對投資者進行償付,而現金流的形成完全依賴於企業的行為。當企業由於宏觀經濟環境不景氣或者企業經營困難而導致企業經營狀況惡化且無法償還債務時,就會很容易發生違約行為。如果企業沒有抵押或擔保等保底措施,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就會導致利用銀行的不良資產形成的現金流發生中斷,使商業銀行遭受損失。
圖6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貨款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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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銀行的法律體系以及權益保障制度尚不健全
商業銀行在實施債轉股時可能會違反一些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是商業銀行實施債轉股將從根本上改變商業銀行資產的性質。當商業銀行持有企業債權時,能及時取得利息,並擁有要求企業在到期時償還主要債權人的權利。在企業破產時,企業剩餘資產也優先用於償還債務。債轉股實施後,商業銀行不再持有債權,而成為公司股權,一方面是銀行的權利利益的大小難以確定。另一方面,當破產清算時,其償還等級也落後於索賠。《公司法》明確規定投資資金種類不得為債權人。其次是《商業銀行監管法》中有一項規定對銀行業務範圍限制很明確——商業銀行不能進入證券業務和信託投資等活動。通過這種方式來防止銀行的金融風險,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最後,商業銀行實行債轉股後,由於將債權轉為權益,擔保法的權利將喪失,即喪失對擔保人的追索權以及確保抵押品的權利。
具體來說,商業銀行借貸給企業的資本,從實際運作中來看大致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企業經營狀況尚好,但債務所占企業的資產比例過大,所以企業難以按照借貸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本息,但借貸所形成的資產仍然完好無損,即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所擁有的債權中的內含資本是完整的;第二種情況是債務企業在使用借貸資本時,由於經營管理出現問題等原因,造成企業虧損,此時,商業銀行的債權資本是殘缺不全的;第三種情況是債務企業將借貸資本在經營中全部賠盡,使商業銀行的債權只留下一個空殼。在後兩種情況下,如果商業銀行對貸款企業進行債轉股,實際就是空轉或部分空轉。倘若在實際運作中,商業銀行不能對債務企業的資產進行準確的評估,那麼在重新註冊登記的過程中,工商管理部門就不能嚴格把關,那麼“泡沫企業”將會大批出現,進而對企業股東和商業銀行的利益形成嚴重威脅。但自從國家經貿委和中國人民銀行於1999年7月5日聯合下發的《關於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債轉股企業的條件以來,並沒有發布過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進一步說明,也未對這類問題作出相關規定。所以,目前我們在實施債轉股的過程中仍然有許多概念難以界定,出現問題難以找到相關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因此,我們首先要做的是儘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或法規,為債轉股工作提供程序上的運作規則和實體上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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