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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學術期刊編輯問題分析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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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數字化時代的來臨使得學術期刊論文在發表傳播各領域中出現新的版權問題,編輯要在論文投稿錄用、論文轉載傳播等方面增強法律觀念,提高版權意識,探索新形勢下學術期刊版權給付多樣化途徑,切實保護好作者的相關合法權利,實現作者和出版單位利益最大化。
[關鍵詞]學術期刊編輯;網絡化;數字化;投稿系統;版權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數字化時代的來臨,由此帶來的學術期刊版權問題也不斷增多,大數據時代的版權保護是業內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一些專家學者認為大數據環境中數字出版物流動性較高,版權成為一種受威脅的資產,更容易出現侵權問題。[1]編輯同仁如果沒有相應的版權意識,就很容易在無意中忽視作者權利,侵害作者利益。筆者根據自身工作實踐,認為新時期學術期刊編輯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論文投稿過程中的版權問題
現在很多學報採用采編系統處理作者投稿。投稿系統本身存在的以及不正當使用投稿系統由此帶來了一些版權問題,需要編輯同行們引起重視。
(一)投稿過程中的信息泄露作者在線投稿登記個人信息,能夠方便編輯初審省時省力,提高效率,但有時系統要求的信息輸入可能就涉及部分的個人隱私,例如需要個人身份認證、個人詳細的學歷說明等不必要的個人信息。由於網絡的互通性和投稿系統的疏漏,有時造成個人信息和投稿信息的泄露。《2018中國網民個人隱私狀況調查報告》顯示網上個人信息泄露情況非常嚴重,經常擔心自己信息在網上泄露的網民比例占將近四成。[2]例如有作者投稿給一刊物投稿,不久即收到一封郵件,感覺不像是該期刊編輯,說辭非常業餘:「XXX你好,你發過來的《XXXXXXX》文章《XXXX》安排不了,我把你的文章安排在《XXXX》雜誌,雜誌也是根據字符的多少收取版面費……是否發表文章,請在此郵件中回復。」這種做法明顯就泄漏了作者的個人信息,侵犯了作者的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以及投往哪個刊物、什麼時候發表的權利。在這個數據化、網絡化時代,藉助強大的搜尋引擎,許多希望被各種利益團體得到的信息,包括個人信息,都可以在虛擬的網絡世界輕易獲取。可是,在海量的信息中主動覺察到個人數據隱私權受到侵犯的蛛絲馬跡則較為困難,所以編輯要提高重視,加強監督,不能在未得到作者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公開來稿,上傳到網絡或其他媒介中;設計者要進一步完善投稿系統,方便作者投稿,減少非必要性的信息輸入,提高系統安全性,避免系統信息泄露。
(二)投稿後的等待回復時間問題一般的投稿系統在作者提交稿件後的回覆時間提示如下:從即日起2個月內如果稿件通過了編輯和專家的審核,將分別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錄用通知;「如果稿件需要修改……我刊會於即日起45天以內……若2個月內您既未收到退稿郵件,也未收到錄用通知,敬請電話聯繫。」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以此看來,在線投稿的回覆期限也超過了法律規定,如果嚴格按照系統提示也還算反饋及時,更有甚者幾個月都沒回復,系統提示也一直處於「正在外審」階段,中間一直未有主動回復和任何信息說明。這種做法只規定強調了作者的投稿的義務,卻忽視了作者的權利。投稿系統在給期刊編輯部帶來方便的同時也給作者帶來些許不便,不僅投稿過程要註冊登記、完善信息,等待過程中也不一定增加信息透明度,還要套上一些枷鎖,防止一稿多投,部分個人權利讓渡給了編輯部。應該說,不僅採用在線投稿系統會產生這些侵權或者其他問題,用傳統方式投稿的編輯部也存在類似的版權問題,只不過在線系統問題顯而易見,郵件投稿或紙質投稿過程較為私密隱蔽,這都需要編輯們能重視著作權法,重視作者的各種權利,以方便作者投稿為基本服務原則。
二、論文錄用發表過程中的版權問題
(一)論文抄襲和一稿多投的侵權行為網絡技術時代,數據拷貝移植非常方便,一些作者利用數字出版和文印出版的時間差,部分或嚴重抄襲,以圖逃避檢測。筆者就碰到類似情況,收到來稿,經不端網沒有問題,在送審過程中,碰巧一位專家指出,論文的研究思路和部分內容與他剛剛發表的文章幾乎一致,進一步查詢得知,此專家的論文已被一家期刊錄用,知網等資料庫還未上傳,百度也才登出不久。來稿作者利用這段時間差,大量借鑑專家原稿。對於這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由於來稿在研究思路、資料來源、文章結論等大量抄襲專家的既有成果,實質上已構成了部分侵權。另外,有一種情況,來稿經編輯部初審、送審、終審通過後準備出刊時,無意中才發現文章已在其他刊物發表,方知作者一稿多投,無論其如何辯解,一稿多投也侵犯了期刊的優先發表權、浪費審稿資源和編輯的辛勤付出。這些情況都需要編輯們擦亮眼睛,多渠道了解投稿情況,錄用時慎之又慎。
(二)論文複製轉載的侵權行為出版機構雖已開始數字化轉型,但主要是以內容出版為主業。第三方網站通常利用技術手段對數字出版內容進行抓取和處理,形成二次加工產品,在自己的網站或應用平台上。雖然學術信息共享的自由理念逐步興起,但其有一定的範圍限制,一些網站為了提高閱讀量,提升流量,未經編輯部同意和作者授權,千方百計地通過各種手段搜羅期刊內容信息,堂而皇之地全文轉載在其網上,看似公益免費,但由於准入門檻低,網站不規範,缺乏有效管理,存在大量錯誤,例如刊物封面、版權頁等信息有誤;將未修訂校對的稿件的文章作品公之於眾,內容有誤;引用刊物文章排版錯誤百出,格式混亂,圖表參差不齊,根本無法正常閱讀。這些都嚴重違反著作權法,侵犯了編輯部和作者的發表權和作品完整權等權利。網絡傳播的發散性和多向性使編輯難以對所有的信息進行嚴格把關,在網絡信息的狂轟濫炸之下,受眾面對的是近似無限的良莠不齊的信息,但由於受眾個人判斷力的偏差而導致對信息的錯誤理解,[3]編輯有責任、有義務重視這個問題,自覺維護作者的作品完整權,防止各個網絡終端的誤讀,特別是學術類期刊論文,有著嚴謹的行文邏輯過程和數據支持,任何內容有誤,都會破壞文章的學術性,這對我們「把關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自媒體平台在引用轉載學術期刊作品時,僅僅擁有作品的複製權和網絡傳播權,並沒有改變作品作者的獨創性和相應的著作權,因此,編輯要注意在傳播轉載中應明確寫清作品的作者、發表期刊來源信息,尊重作者和編者的權益。
(三)論文片段化、碎片化問題隨著網絡化的發展,閱讀方式的碎片化、轉載方式的片段化趨勢進一步顯著,這是媒介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第9條明確了責任編輯職責,賦予了編輯的應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報社、雜誌社可以對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刪節」。以往編輯只注重文字性修改,「碎片化」閱讀對編輯提出更高要求,不僅僅只是把期刊內容作為核心價值,要把期刊看作一種數據,把期刊的數據價值挖掘出來,創新內容的使用方法;不僅要對作品做必要的文字性修改或錯誤內容的修改,還要懂得合理提煉重組作品內容,創新內容的傳播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護作者的作品完整權,在正確反映文章的內容思想的同時有所創新,使學術期刊的碎片化重組更適宜大眾閱讀與傳播。
三、新形勢下學術期刊版權給付多樣化途徑探索
以往編輯部按版面或字數付給作者一定的版權費,有的刊物不僅沒有稿費,還要作者支付相當的版面費,這極大降低作者的投稿積極性,影響刊物發展。新形勢下,走特色化道路是每個編輯部都在思考的一個問題,其中,重視作者版權,提高稿酬、大力約稿,改變以往平均分配、一視同仁的稿酬給付方式,吸引高質量稿源,這是創建特色欄目、提高刊物質量的一個有效途徑。數字化浪潮將所有期刊至於同一平台,不論是核心期刊還是普通學術期刊,呈現在讀者面前的是無差別的一篇篇論文。我國有不少地方普通高校的學報都是在數字閱讀普及後脫穎而出,獲得了社會的廣泛認可。[4]例如新疆師範大學學報注重專題約稿,注重問題導向,注重學術品質,從一個不起眼的社科學報,躋身全國學術期刊的視野,影響因子連續位居全國高校學報首位。其中「專家約稿」更是起到很大作用,近幾年來其刊物的專家約稿量占年度發稿總數的80%。新疆師範大學學報編輯同仁敢於「走出去」,與專家面對面交流,拉近與專家距離,拉近與學術圈的距離,拉近與研究前沿的距離,在建立感情、建立互動的同時,給予專家較高的稿酬,吸引更多的作者來稿。這種約稿費其實也是版權費的體現,你的名氣大,作品質量好,學術價值高,能給社會讀者帶來高品質的閱讀享受,給編輯部帶來高影響因子、高轉載率的刊物效益,那麼應得的稿酬也相應較高,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換個角度來講,有分量的稿件在資料庫這個期刊「大賣場」中,有著較高的下載率和被引率,能給資料庫帶來高收益,其作者按基本的買賣公平原則理應收取較高版權。對資料庫來說,通常是以下載頁數作為單位計算來收取用戶費用的,但論文創作者卻被排除在經濟利益分配之外,今後,有條件的編輯部可以和資料庫聯手,根據文章下載頻次和被引頻次等一系列指標高低給予作者相應的獎勵。當然,經濟報酬只是創建優秀刊物的手段之一,如何進一步利用各種途徑,吸引高質量稿源,與作者建立感情,形成聚集效應,不斷擴大刊物影響力,良性循環,持之以恆,才是編輯們更需要思考的。除了一般稿酬,時代的發展呼籲我們編輯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學術期刊作者版權形式的變化。《2018年度數字閱讀白皮書》顯示:2018年我國數字閱讀用戶已達4.3億,數字閱讀產業規模達到254.5億元,數字閱讀用戶的版權意識基本建立,廣告、版權等新形態的收入模式逐漸成熟。學術期刊因其自身特性,與一般大眾休閒娛樂文學不同,沒有動則幾百萬用戶讀者,也不可能像網絡文學作品可以改編成影視劇,取得較高的版權收益,隨著社會的發展,學術論文的學術價值愈發凸顯,可以預見,未來學術期刊後期可以彙編整理,為政府公眾建言獻策或與研究機構進行合作,產學研一體,從而擴大擴大讀者群,占領數字閱讀市場。其各種價值有待於我們來挖掘和開發,儲備有多年學術資源的學術期刊編輯部大有可為,那麼今後在關於期刊論文的改編權等方面就需要我們加以注意。一些編輯部儘管在投稿時即聲明,「本刊享有對該稿件在全世界範圍內的複印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翻譯權、彙編權等權利,其著作權使用費與本刊稿酬一次性給付,不再另給」,但卻有違民法上的等價有償原則或法律最基本的公平正義原則。隨著形勢變化,期刊需要和作者有一個更加明確的約定,即稿費起付標準多少,進一步規定各種權利的報酬標準及使用範圍,鼓勵作者研究現實問題,解決社會問題、鼓勵作者與各機構合作進行合作,創新研究。新時代給數字出版業帶來了新的機遇,但是新的版權問題也在不斷產生,編輯作為作者和作品之間的直接聯繫人,要持平而論,處理好作者、期刊編輯部、資料庫、網絡運營商等各方面的關係,加強版權知識學習,深刻理解著作權的本質精神,把握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平衡,積極借鑑參考各種數字化成功刊物的優秀經驗,營造良好的版權保護環境,不斷探索尋求作者和編輯部版權利益最大化途徑,這樣才能將刊物越辦越好,適應新時代的發展要求。
[參考文獻]
[1]齊元軍.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的難點與策略研究[J].科技與出版,2014(11):52-55.
[2]企鵝智酷.2018中國網民個人隱私狀況調查報告[EB/OL].
[3]藍艷華.數字化時代期刊的媒介化生存[J].廣州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4,14(4):102-105+112.
[4]徐銘瞳,何苗苗.數字閱讀對學術期刊傳播效果的影響[J].伊犁師範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15,9(2):75-76.
作者:陳雷 單位: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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