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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自行委託鑑定面臨的問題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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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委託鑑定的提起只能由具有鑑定材料的當事人進行提起,另一方即便有委託意思,也會因為無充足材料而不能。那麼您是否了解民事自行委託鑑定面臨的問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自行委託鑑定面臨的問題


  首先,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提起,只能由占有鑑定材料的一方當事人提起,另一方當事人即使有自行委託鑑定的意思,也勢必會因其不能提供相應鑑定材料而委託不能,這樣就造成了這項權利歸於占有鑑定材料的一方當事人所獨享。
  其次,司法鑑定機構社會化後成為一種社會服務機構,受經濟利益驅動,對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來者不拒,常常會不自覺地站在委託方的立場。對委託方送檢的鑑定材料不加仔細的甄別,更有甚者會儘可能地選擇對委託方有利的方面,規避對委託方不利的方面,造成鑑定結論對委託方有利,失去了鑑定的中立性、公正性。
  再次,我國民事訴訟法迴避制度除了適用於審判人員以外,還適用於鑑定人員。在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機構的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取得對自己有利的鑑定結論,往往會通過各種渠道找到和自己有朋友、同學等各種關係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在這種情況下,鑑定人根本不會自行迴避。對方當事人由於不知道委託方去何處鑑定,即使知道委託方委託的鑑定機構,由於無法知道委託方和鑑定人有何種關係,申請鑑定人迴避更是無從談起,這樣一來,本該迴避的鑑定人沒有迴避,導致鑑定意見的可信度大大降低。
  再次,鑑定結論對案件的審理結果至關重要,當事人為了能夠取得對自己有利的鑑定結論,往往會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申請權威的專家進行鑑定,經濟實力越強越有可能請到該領域的權威專家進行鑑定,這樣其會更加容易勝訴;有的會申請多家鑑定機構對同一事實重複鑑定,在不同種鑑定結論中自由取捨,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鑑定結論。從一定程度上說,容易使社會民眾形成「經濟實力決定訴訟勝負」的意識。

  二、單方委託鑑定的效力


  單方委託鑑定的效力是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則該單方委託的鑑定無效,但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反駁的,經法院審查後,該單方委託鑑定可能有效。

  三、民事自行委託鑑定的效力


  鑑定作為一種訴訟活動,體現為鑑定依法律程序進行,鑑定人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接受委託和指派,鑑定人原則上不能接受當事人個人委託,鑑定活動的啟動是由司法機關提起。在有些案件中,委託鑑定必須告知訴訟雙方當事人,鑑定的內容要嚴格按照委託的要求,鑑定人不能擅自修改、變更鑑定目的。鑑定的程序和過程需遵循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調查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鑑定人作為訴訟參與人出庭作證,接受法庭質證。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根據這條規定可以說明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也是可以的。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只要符合「三性」也是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這樣就容易產生衝突,自行委託的鑑定與法院委託的鑑定哪個的證據效力更大呢?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來看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怎樣的證據才能反駁鑑定結論?例如在人身損害賠償中申請鑑定的一方一般就是受損害方,鑑定的依據一般都是由受損害方自行提供的醫院症斷證明、用藥情況等。這些對於另一方當事人是無法收集的,也無法認定哪些是真實哪些是虛假的。根據本條一方的鑑定只有在有證據反駁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允許重新鑑定,否則一般都予以採信。即使在不涉及人身的鑑定中,很多也是很難找到明顯的反駁證據的,那麼對方只好也自行委託他方進行鑑定,得出一個相反的結論來,那就是「足以反駁」了,但是這樣訴訟成本太大了。所以實踐中為了消除一方對另一方自行委託鑑定公正性的懷疑,一般都是由法院來委託鑑定。這樣不僅能節約訴訟成本更能提高鑑定的證據效力。因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法院都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就不必要進行鑑定。即使不能達成調解,一方提出鑑定的話,法院也會審查申請鑑定方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最終作出是否有必要進行鑑定。可見個人委託鑑定的證明效力遠遠低於法院委託鑑定的證明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即鑑定應由人民法院委託。在司法實踐中,一部分法官認為,鑑定應在訴前完成,這樣不僅便於立案,而且可以節約訴訟時限;鑑定結論是當事人舉證的範圍。但筆者認為司法鑑定作為一種訴訟活動就必然有它嚴格的訴訟程序,為保障鑑定結論的科學性及公正性,委託鑑定應當由法院負責。當然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予以審查決定。
  綜上所述可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事自行委託鑑定面臨的問題多種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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