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仲裁庭重新裁決需要另行組成仲裁庭的。在我國的仲裁的程序性規定中,重新仲裁是基於原仲裁裁決而進行的,此時是我國的仲裁庭對於錯誤的一種改正方式,此時需要注意的,裁決發回重新仲裁,一般意義上是針對仲裁庭而言的。
需要,重新仲裁是指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仲裁裁決存在一定的瑕疵,如果這些瑕疵是可以通過重新仲裁予以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間內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經組成合議庭審查後,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認為重新仲裁可以使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和裁決存在的瑕疵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2)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3)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4)仲裁裁決「超裁」或「漏裁」的。這裡的「超裁」是指仲裁裁決的事項超越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這裡的「漏裁」是指仲裁裁決未對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或申請仲裁的事項全部作出裁決,亦即裁決有遺漏。
設立重新仲裁制度的宗旨是為了給仲裁庭提供糾正自身失誤和裁決瑕疵的機會,減少裁決被撤銷的可能,保證當事人原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意願的實現。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司法機關給予了仲裁的司法支持,同時也反映了解決糾紛時注重公正與效益並重,防止社會資源浪費的理念。
重新仲裁制度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程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儘管它不是必經程序,因為發回重新仲裁也有可能被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制度的確立,是法院行使司法監督過程中給予仲裁庭彌補仲裁程序缺陷保持裁決效力的特殊程序。有利於保障仲裁案件的公正解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仲裁失誤和保障仲裁裁決終局性的實現。
因為在法院確定可以進行重新仲裁後,法院要對仲裁庭進行通知,若更換仲裁員組成新仲裁員那麼在通知重新仲裁時新仲裁庭並未存在,所以法院進行通知的對象尚不存在,實施此通知行為對於法院來說是不可能實現的。
在勞動的過程中勞動者也是可能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在爭議無法協商一致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撤回勞動仲裁的申請,同時在裁決後也是不可以再次提起仲裁的。
需要,重新仲裁是指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仲裁裁決存在一定的瑕疵,如果這些瑕疵是可以通過重新仲裁予以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間內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經組成合議庭審查後,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認為重新仲裁可以使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和裁決存在的瑕疵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2)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3)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4)仲裁裁決「超裁」或「漏裁」的。這裡的「超裁」是指仲裁裁決的事項超越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這裡的「漏裁」是指仲裁裁決未對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或申請仲裁的事項全部作出裁決,亦即裁決有遺漏。
設立重新仲裁制度的宗旨是為了給仲裁庭提供糾正自身失誤和裁決瑕疵的機會,減少裁決被撤銷的可能,保證當事人原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意願的實現。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司法機關給予了仲裁的司法支持,同時也反映了解決糾紛時注重公正與效益並重,防止社會資源浪費的理念。
重新仲裁制度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程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儘管它不是必經程序,因為發回重新仲裁也有可能被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制度的確立,是法院行使司法監督過程中給予仲裁庭彌補仲裁程序缺陷保持裁決效力的特殊程序。有利於保障仲裁案件的公正解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仲裁失誤和保障仲裁裁決終局性的實現。
因為在法院確定可以進行重新仲裁後,法院要對仲裁庭進行通知,若更換仲裁員組成新仲裁員那麼在通知重新仲裁時新仲裁庭並未存在,所以法院進行通知的對象尚不存在,實施此通知行為對於法院來說是不可能實現的。
在勞動的過程中勞動者也是可能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在爭議無法協商一致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撤回勞動仲裁的申請,同時在裁決後也是不可以再次提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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