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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條款效力問題新答覆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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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是指員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用工合同和競業限制協議後,在約定的合法有效期內,有義務為用人單位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不能將用人單位的信息泄露給單位合作者或同行的一種限制性規定。
競業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企業的商業信息不被泄露,但同時也限制了簽訂該條款的員工的就業自由,因此為了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我國法律規定,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單位須給予該員工經濟補償金。
近日,某法院審判一起類似問題案件,判決中認為:
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條款依然有效。
因員工離職後去了公司的合作方公司,不遵守之前簽訂的商業限制條款,某單位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該員工認為,入職時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並未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無效的。仲裁駁回了該用人單位的請求。後法院在審理用人單位的案件時認為,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條款對離職後的員工依然有效。該員工應承擔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賠償責任,但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給予該員工合理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對商業限制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是約定有競業限制條款的強制性規定,通俗來說,即使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但只要約定由競業限制條款,那就一定包括經濟補償金。雙方未約定好經濟補償金,按競業限制的國家補償標準來賠償。
相關小提示:
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時,雖未明確約定合同解除後的經濟補償金,但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小編最後提醒:
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條款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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