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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借條的八大陷阱

202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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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書寫借條的八大陷阱


  (一)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二)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後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三)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後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3000元。後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後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後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五)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六)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七)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八)借條不寫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二、借條有效期是多久


  (一)借條上有雙方約定的還款日期的。
  對於借條有雙方約定的還款日期的,一般都是寫「在xx年xx月xx日前還清欠款。」按照法律規定,若債務人沒有在該日期前還清欠款的,訴訟時效自該日期次日起開始起算,期限為三年。
  若雙方約定分期還款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從約定的最後一期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期限為三年。
  (二)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
  債權債務人雙方對還款日期未做約定的,即表示債務人隨時可以還款,何時還由債務人自己看著處理,但沒約定還款日期並不代表永遠不換,《民法典》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算起。此處的二十年應理解為從借款之日起,按照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的規定,若債權人在二十年之內找債務人還款,債務人明確表示不還或者是以行動表示不還的,以最後一次找債務人還款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特殊情況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而決定是否延長。簡單舉例子來講,若是第十八年知道債務人不還錢的,此時法定保護債權人權利的期限就只剩下兩年,而非三年;若是第十年知道債務人不還的,此時訴訟時效到第十三年結束。所謂特殊情況,主要是權利人向法院說明是因為什麼而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具體是否延長由法院決定。

  三、有借條算詐騙嗎


  有借條也可能會構成詐騙。如果行為人在訂立借條的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觀上有詐騙故意,客觀上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可構成合同詐騙罪,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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