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的當中,我們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都是需要簽署合同的,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有時候人們是對於合同法不了解,那麼第三人是否具有合同撤銷權?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沒有。第三人不能要求撤銷合同。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當中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是針對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所以,合同當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銷權,第三人沒有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撤銷權的期限並不是六個月,而是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一)合同撤銷權的消滅時間是:
1、一般情形下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後;
2、重大誤解是九十日後;
3、被脅迫的,是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後;
4、合同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第三人是無法要求撤銷合同的,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一年,
一、第三人是否具有合同撤銷權
沒有。第三人不能要求撤銷合同。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當中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是針對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所以,合同當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銷權,第三人沒有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撤銷權的期限為六個月嗎
合同撤銷權的期限並不是六個月,而是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三、合同撤銷權何時消滅
(一)合同撤銷權的消滅時間是:
1、一般情形下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後;
2、重大誤解是九十日後;
3、被脅迫的,是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後;
4、合同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第三人是無法要求撤銷合同的,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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