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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對普通人採取強制措施嗎,強制措施的特點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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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可以對普通人採取強制措施嗎
警察只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普通人不得採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第一百九十二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第一百九十三條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二、強制措施的特點
1、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2、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採用強制措施。
3、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對物的強制處分。
4、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
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
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別。
5、強制措施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為濫用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
6、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著刑事訴訟的進程,強制措施應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的民警在有證據的情況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普通人不能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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