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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模具設計專員崗位勞動合同標準模板範本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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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模具設計專員崗位勞動合同標準模板範本


用人單位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用人單位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個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為試用期。
第二章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用人單位工作需要,在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完成的工作數量_______,達到______質量標準,或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
第三章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用人單位安排乙方執行下列_________種工作制。
(1)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單位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用人單位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用人單位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乙方相應待遇:
(一)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用人單位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每月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_____,工資分配水平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十條由於用人單位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用人單位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乙雙方應按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女職工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_______執行。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乙方應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用人單位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用人單位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經用人單位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用人單位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八章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根據乙方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根據乙方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用人單位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
第九章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章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乙雙方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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