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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物權是否包括用益物權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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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物權是否包括用益物權
民法典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的定義及類型】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客體】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二、物權確認糾紛的概念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按照法律的規定,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並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同時,確認之訴是進行其他相關訴訟的前提,在訴訟標的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未得到確定前,其他相關訴訟無從進行。物權確認之訴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和擔保物權確認之訴。
適用物權確認糾紛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確認之外的物權確認糾紛,多數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糾紛,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動產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確認糾紛。但是我們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爭議的,應當由行政機關確認,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指物權的權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所有權人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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