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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滅失是否可以確認物權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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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房屋滅失是否可以確認物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房屋滅失以後物權已經消滅,所以是不能確認物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二、物權取得和消滅有哪些原因
1、取得原因:
(1)法律行為。這是物權取得的最常見的原因,如買賣\互易\贈與\遺贈以及通過物的所有人與其他人的設定行為為他人設定抵押權\質權等他物權。
(2)由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權,主要有:
a)因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b)因公用徵收或沒收而取得物權;
c)因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取得所有權;
d)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權;
e)因繼承取得物權;
f)因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物權;
g)孳息的所有權取得。
2、消滅原因:
(1)法律行為。這又包括拋棄\合同以及撤銷權的行使。拋棄就是單方消滅物權的行為;合同則是雙方約定物權存續期限或物權消滅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銷權來消滅物權主要是在合同規定中,行使撤銷合同的權利,從而使用權合同規定的物權歸於消滅。
(2)由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消滅物權。主要有:標的物的滅失;物權的法定期限的屆滿;還有因兩主體之間的關係而產生的某種他物權,兩主體混同後,此種物權即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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