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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當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實務問題座談紀要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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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勞動關係
1、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對於是否在勞動關係這一基礎事實,應由主張勞動關係存在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
2、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結合勞動關係的內在特徵和外在顯征綜合予以認定。
工作證、工資表、出入證等,是判定勞動關係存在的主要外在顯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工作安排,勞動紀律等方面進行實質性的管理等,是認定為勞動關係的主要內在特徵。
3、認定工傷以當事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者的受傷性質作出工傷認定已經生效或已經司法確認的,可以直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求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持。
4、包工頭承包建築企業或者礦上企業工程,使勞動者與勞動者發生糾紛,勞動者以企業為被告的,可以追加包工頭為當事人。
5、原用人單位處於停業狀態,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者已下崗進入再就業中心,或者勞動者停薪留職,原用人單位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主張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可以支持。
6、勞動者自動離職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之後,以末收到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為由,要求確認與原用人單位繼續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持。
7、產品促銷員與廠家或商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經釋明後由當事人申請追加廠家或者商家為案件當事人。審理中,法院應結合勞動力使用、紀律管理、工資發放等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8、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返聘或者到其他單位工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處理,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沒有合同約定的,可以按照僱傭關係處理。
二、關於工資報酬
9、對於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原則上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工資標準約定不明,或者無證據證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有集體合同規定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認定;沒有集體合同規定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相同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認定;沒有相同行業平均工資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平均工資標標準認定。
10、勞動者的工資數額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及其附件《職工工資有關解釋》予以認定。勞動者工資總額包括實際領取的數額和被扣繳的保險費、公積金等應得數額。
1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對已經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12、勞動者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由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連帶支付勞動者的加班工資。
用工單位承諾給予勞動者績效工資或加班工資,未實際履行的,可由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連帶支付。
13、派遣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使用勞動者,由派遣單位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規定給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責任。
14、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需要,安排勞動者晚上值班守夜,發放了值班補貼,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不予支持。
15、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直接確定勞動者勞動量的工作制度,未經勞動行政部審批,用人單位按照行業慣例對收發人員、清潔工、水電維修工、鍋爐工、保安、宿舍看護員、門衛、環衛工、運輸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勞動者主張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計算加班報酬的,不予支持。
16、勞動者經批准辦理內退休養手續,在內退休養期間的生活費標準可按照用人單位的有關文件或者其與用人單位的有關協議執行。
三、關於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及賠償
17、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對已經簽訂了書面合同和對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
18、因勞動者的原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最遲於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在此期間可以不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出示的勞動合同不具備必備條款,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勞動者以解決之前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期間工齡、社會保險等事項為條件拒簽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19、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支付用工一年後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20、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的工作性質,未約定具體的工作崗位,因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改變了工作性質,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在2008年1月1日簽訂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可以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期內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使用勞動者、雙方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原勞動合同關係的繼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連續計算。因勞動者的原因致勞動關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經濟補償金的,可以支持。
22、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屬於行政監察行為。勞動者末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加班費,直接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規定請求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23、勞動合同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是對勞動者就業權的限制,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應予遵守的附隨義務。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條款,解除競業限制條款的意思通知到達勞動者時生效。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竟業限制條款未生效。
24、勞動者以原用人單位遺失人事檔案為由要求損失賠償,可以結合原用人單位的過錯、檔案丟失與勞動者損失間的因果關係等因素酌情予以主張。
25、勞動者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予受理。但是,應告知其要求相關部門處理;己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四、關於社會保險賠付
26、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費由國家相關行政部門強制征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該約定無效。
27、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或者未按規定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建立或補辦社會保險關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受理,可以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8、用人單位末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賠償的,可以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29、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墊交保險費用,或者以個人名義、其他單位名義參保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費用的,可以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30、用人單位未足額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足額繳納的差額費用的,不予支持。
31、勞動者已退休享受老保險待遇,因矽肺等原因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鑑定,並以鑑定結論向原用人單位主張一次性工傷待遇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32、勞動者接受工傷醫療的醫療期超過停工留薪目錄規定的期間的,應由參保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未經確認延長的,超過停工留薪期的醫療期間可以按照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標準享受醫療待遇。
33、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不服勞動能力初次鑑定,向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期間,勞動者未上班的,可由用人單位按照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生活津貼。終局鑑定結論作出後,勞動者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34、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補助金的,不予支持。但是,應當告知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申請解決。
35、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或者起訴時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可按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通知到達用人單位時(申請的送達或者訴狀的送達)為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點。
36、工傷職工在傷殘等級確定後,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待遇的,一般應予支持。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受傷達到1-4級傷殘,工傷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待遇,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對工傷職工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37、農民合同制勞動者因工傷請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的,可以按照農民工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規定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8、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均未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工傷待遇賠付的,可以根據工傷事實主張工傷賠付。
勞動者因工受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均未申請工傷認定。但是,用人單位認可勞動者工傷性質的,可以按照工傷待遇標準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39、發生工傷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達成工傷賠付協議,用人單位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賠付義務。勞動者以在簽訂協議時不知道傷殘等級或者賠償金額明顯低於工傷賠償標準為由請求按照工傷標準賠償的,經審理查明屬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的,可以按照工傷賠付標準變更協議的內容。
40、設立中企業招用勞動者,勞動者傷殘被確認為工傷的,可以由設立中企業的投資人、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發生爭議後企業已經設立,企業願意賠償的,可以由已設立的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4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勞動者被診斷患有矽肺病,經鑑定勞動者接塵年限長於勞動者在最後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的,可以告知勞動者申請追加在先的用人單位為當事人,根據造成矽肺病的原因力確定賠付責任。
42、勞動者工傷已確定傷殘等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要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用人單位在訴訟中以鑑定結論作出滿一年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勞動者傷殘等級複查鑑定的,不予支持。
勞動者工傷傷殘等級確定後,勞動關係尚未解除,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在訴訟中以鑑定結論作出滿一年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勞動者傷殘等級複查鑑定的,可以告知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直接向鑑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複查鑑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向鑑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複查鑑定的,案件中止審理。
43、非法用工緻勞動者傷殘,勞動者提起賠付之訴的,應按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計算出的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準,傷亡方請求予以補足的,應予支持。
五、其他
44、當事人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通知書或者決定書,超過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後重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重複申訴予以駁回,當事人再次起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45、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未確定裁決內容是否屬於終局裁決事項時,應以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確定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單項數額是否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確定仲裁終局裁決事項。
46、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承擔責任的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可按照其訴訟請求確定其他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既可以將其他當事人同時列為被告,也可列一方為被告,另一方為第三人。
47、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遺漏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訴訟中可以依法追加當事人。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階段申請追加第三人未獲准許,訴訟中申請追加第三人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追加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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