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主合同存在欺詐時仲裁條款獨立性問題研究

2023年08月05日

- txt下載


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是指: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與主合同應被看作是兩個不同的單獨的協議,仲裁條款獨立於合同的其它條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它條款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與否受到任何影響。這通常稱作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可分割性或自主性理論。目前,承認仲裁條款獨立性已成為各國立法和實踐的趨勢,但對於仲裁條款獨立原則是否適用於一切場合,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在主合同自始無效的情況下仍保持其效力,各國的理論和實踐中存在著分歧。尤其是在主合同存在欺詐時仲裁條款獨立性問題一直是爭議焦點,英國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就態度不明,經常會出現新的判決推翻先前判決的情況。主張主合同存在欺詐時仲裁條款應具有獨立性的理由主要是:主合同與仲裁條款是分別基於不同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兩個協議。實體法上訂立合同是約束雙方的行為,進行的是民事活動。而程序法上訂立仲裁條款卻是對民事活動可能引起的糾紛進行處理,欺詐方無法從程序性規定中獲利。合同約定的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不一定就是欺詐行為的產物等等。而筆者認為即使是程序性事項有時也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並從經濟學的角度就程序的起源和作用及經濟價值方面簡單論證了程序不僅具有程序上的意義,還具有間接的實體意義,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應對其締約過失負責及國情等方面來論證我國目前不宜認為主合同存在欺詐時仲裁條款可具有獨立性。一、仲裁條款完全獨立違反了基本邏輯思維順序且與契約自由精神不符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不真實而無效時仲裁條款也應該無效。因為仲裁條款與主合同之間有著密切聯繫,當事人考慮主合同和考慮仲裁條款往往總是同一過程,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以認為在任何情況下一個思維正常的當事人能就仲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都是因為基於對主合同的某種正常期待,如果這種期待在訂立主合同時當事人就知道沒有可能實現的情況下是絕不可能和對方簽訂包括仲裁條款在內的合同的,在當事人連合同關係都不願意與對方發生的情況下,去談什麼合同約定的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不一定就是欺詐行為的產物」根本就是滑天下之大稽,完全違反了基本邏輯思維順序,這和男女雙方之間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時(不予登記、無效或被撤銷),去空談什麼感情是否破裂、離婚財產協議是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一樣荒謬可笑。道理很簡單:法院在判斷感情是否破裂、離婚財產協議是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等問題都是以男女雙方之間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為大前提的,失去了這個大前提,法院對這些問題的判斷就沒有了意義,只能裁定駁回起訴。此外,眾所周知,合同自由是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則之一,根據英國學者阿*亞所言,契約自由的精神表現為,首先,契約是當事人相互同意的結果;其次,契約是自由選擇的結果,如果說契約是當事人相互同意的結果,那麼法律就應該對意思表示的瑕疵給予救濟。在主合同存在欺詐的情況下(是否容易證明是另外一個問題),如果還承認和主合同內有密切聯繫的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將違背契約自由的精神。因此,仲裁條款是應該獨立於主合同中的其它條款而非完全脫離主合同本身的。二、作為程序性規定的仲裁條款具有間接的實體意義人類歷史上,在舊的身份共同體關係的解體和新的社會新秩序的確立這一過程中,有兩項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個是社會或私法領域裡的契約,另一個是國家或公法領域裡的程序。程序和契約的重大意義在於,程序和契約其實質是人類相互妥協的一種合意,正是這種互惠使得談判和合作得以進行。人類藉此擺脫霍*斯所謂的人類在自然狀態必須面對的叢林法則」:永無休止的戰爭狀態,兩者的實質是契約倫理精神在公、私領域的具體表現,社會契約實質上是建立了人類社會生活的最基本條款,它包括了產權(利益的一種最佳保障制度)、宗教、自由、民主等方面的規定。程序的社會意義在於它為契約的達成提供了一種經濟的過程替代品,契約倫理只是人類利益最大化的願望,而程序則提供了達到預期的便捷路徑。所以說,契約只是人類智慧的經濟思想,而程序則在於將其具體化、保障化,防止思維實踐中的行為投機。社會契約實質是利益的權衡比較制度,每個實體是最懂得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經濟人追求最大效用。效用的來源可以是市場上的商品或勞務,也可以是聲望、尊嚴等一些非貨幣因素,效用最大化的基礎是物競天擇原則的自然法則。正如同私法領域的契約是自我利益追求的最佳制度安排,程序的起源是為了形成社會主體利益的最佳分配製度選擇。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