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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結婚應注意的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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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人威-利生於1977年,1995年來到中國,在上海某大學留學,就讀期間,他與同校的中國籍女學生李某相識、相愛。1997年7月,李某畢業後在一家外資企業就職。隨後二人決定結婚,併到李某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進行結婚登記。辦事處工作人員指出,兩人的婚姻屬於涉外婚姻,應到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威-利提供的證明材料後認為,威-利現年20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結婚年齡的規定;而且沒有按照民政部《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提供證明文件,系證件不全,決定不予登記。
結婚屬於法律行為,應受一國的法律規制。但在本案中,威-利與李某的婚姻既涉及中國法律,又涉及英國法律,那麼到底應當適用何國法律呢?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可見,我國法律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應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是說,如果威-利和李某想在中國結婚,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
婚姻需有效成立,則結婚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分別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雙方自願原則和第6條達到法定婚齡即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的規定上。雖然在英國法上,威-利現年20歲,已符合法定婚齡的要求,但威-利和李某欲在我國婚姻登記機構取得登記,就應按《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適用婚姻締結地即我國的法律。我國《婚姻法》對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中的法定婚齡的規定是男不低於22周歲。所以,儘管威-利符合他國籍國法的最低婚齡,仍不能在我國登記結婚。我國婚姻登記機構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對於涉外結婚,還涉及到證明文件的問題。我國民政部《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要求外國人在我國與中國公民登記結婚時應提供如下材料:1、本人護照或者其他身份、國籍證件;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證件不全,不予登記。
根據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在中國締結涉外婚姻關係仍然要適用我國《婚姻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不因為該婚姻是「涉外」的而有所不同或者實行「較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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