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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賠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辨析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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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國交通事故損賠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體系:
從法律位階的自上而下,由普通法到特別法的層級逐級展開,目前我國涉及交通事故案件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體系可以作如下簡單概括:
《憲法》→《民法通則》→《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人身損賠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精神損賠解釋)。
二、交通事故損賠案件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
在交通事故損賠案件中,有權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不外乎兩類:
1、傷者本人:即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傷害的受傷者,基於其身體權、健康權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
2、死者近親屬:即因交通事故導致意外死亡的死者的近親屬,基於死者生命權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
三、承擔精神損害民事責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中最具現實意義的一項就是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交通事故損賠案件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1、傷者本人:
1)因交通事故意外受傷;2)傷愈後經依法鑑定構成1-10級的任一等級的傷殘。
(備註:因交通事故意外受傷但沒構成傷殘,乃至並未因此受傷,而僅是受到過度驚嚇導致其精神壓力明顯過大,依法有權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等特殊情形,本文在具體分析時暫時不涉及這類特殊情形,特此說明)
2、死者近親屬:
1)死者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包含直接致死及醫治無效死亡);2)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通事故損賠案件中的表現形式:
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六、結合個案看判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誤區:
(一)案例簡介:
2007年度某交通事故損賠案件(筆者代理被告即車主方),行人張×因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其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原告身份在向法院提起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賠償訴求之外,還就死者去世給其造成的精神損失提起了所謂「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訴求。
一審法院不但判付原告(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187002元」(根據死者的年齡,按最高法院人身損賠解釋的規定本應計算15年,而實際計算20年,多算了5年),同時還將被告應賠付原告的「精神損失費」「酌情確定為30000元」,其理由是:「原告的親屬張×因該次交通事故身亡,此交通事故給原告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是顯而易見的」,其適用的法律依據僅是最高法院精神損賠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被告在該次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責,故一審法院判令被告方實際承擔40%的「精神損失費」即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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