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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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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出台十六個年頭了,對於鼓勵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生活中一些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本法已越來越不適應現代市場發展的需要,《反壟斷法》的出台更加使《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迫在眉睫。【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壟斷;經營者一、引言《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制訂並實施以來,取得了突出的成效。這部法律是在國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這段時期出台的,它的不少條款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當時的經濟環境背景下,制定出台《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規範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很有必要。[1]如有一段時間仿冒裝潢的問題十分猖獗,什麼法也制止不住這種現象,這個法頒布以後,將這種現象遏止住了。對於回扣是好是壞,人們一度爭議很大,這個法頒布以後,把這個爭議也止住了,即在帳內公開地給予好處是合法的」;在帳外暗中給予好處則是不法的。還有如侵犯商業秘密的問題,可以說近年來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越來越多,這個法頒布以後,使得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從脫法狀態納入了法律調整。可以說,《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以後,上述問題得到了很大緩解,或者說得到了根本性的緩解,它起到了其他任何法都起不到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市場體系的日趨完備,市場競爭的日趨活躍和激烈,不正當競爭行為日趨多樣化和複雜化,《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多方面呈現出明顯的缺陷,不能較好地適應日益發展的市場經濟,不能有效地發揮規範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主體合法權益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問題(一)未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的主體範圍我國《反不正當競法》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盈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從本條規定來看,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主體是經營者」。這樣的規定不僅與其後的規定相衝突,而且也不適應現實的需要。如該法第十條是對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依此條規定,權利人及侵權人均必須為經營者」,但在實際中,相當多合法持有商業秘密的人並非經營者(侵權人則多數情況下確係經營者)。(二)《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列舉方式規定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欠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根據當時經濟領域存在的不正當競爭情形,列舉規定了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每種行為都有明確的適用界定。而現實生活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止這十一種,因此許多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納入到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三)《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反壟斷的內容《反不正當競爭法》共規定了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仿冒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行政壟斷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引入誤解的虛假廣告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傾銷行為、搭售和附條件交易行為、巨獎銷售和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詆毀競爭對手行為、串通投標行為。其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行政壟斷行為、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傾銷行為、搭售和附條件交易行為、串通投標行為具有明顯的壟斷行為性質。我國《反壟斷法》的出台更是印證了這一點。如今出現了這樣的矛盾情況:具有壟斷性質的此五種行為同時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中,因此發生了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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