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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壟斷行為具體所指的內容

2023年08月05日 - txt下載
什麼是壟斷行為
所謂壟斷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違反競爭法規定的行為,其目的在於擴張自己的經濟規模或形成對自己有利的經濟地位。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3條的規定,壟斷行為一般指三種經濟壟斷,具體包括:(一)壟斷協議;(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第8條有關行政壟斷的規定與經濟壟斷並列。
(一)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以協議、決議或其他聯合方式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壟斷協議廣泛地存在於經濟生活的各個階段和各個方面,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相比較,其表現出發生量大、涉及面廣、對市場影響速度快等特點,對有效競爭的破壞具有普遍性和持續性。正因如此,壟斷協議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壟斷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壟斷協議可以表現為企業間限制競爭的合同或協議、企業團體的決議及企業間的協同行為等形式。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壟斷協議有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之分。所謂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因經營同類產品或服務而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處於同一經營階段的同業競爭者之間的壟斷協議,如兩家汽車生產公司之間的聯合;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在同一產業中處於不同階段而有買賣關係的企業間的壟斷協議,如汽車生產商與汽車銷售商之間的聯合。
將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是因為二者對競爭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對它們亦區別對待。橫向壟斷協議作為同業競爭者之間的聯合行為,對競爭的危害既直接又嚴重,因而一直是反壟斷法所規制的重點;縱向壟斷協議由於主體之間處於不同的經營階段,不具有直接的競爭關係,其聯合行為對競爭的影響較橫向壟斷協議間接得多,程度也輕得多,法律對其管制的嚴厲程度也遠遠不及橫向限制,處理的靈活性也較大。
我國反壟斷法有三條針對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3條第1款是關於橫向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4條是關於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6條專門就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又稱市場控制地位,是反壟斷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描述的是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在市場上所達到或具有的某種狀態,該狀態反映出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在相關的產品市場、地域市場和時間市場上擁有決定產品產量、價格和銷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受道德譴責,也不必然被反壟斷法禁止或制裁。只有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危害競爭,損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時,反壟斷法才會揮動達摩克利斯之劍,扮演市場競爭秩序守護神的角色。
(三)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一個寬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業合併或者收購、經濟力集中、企業併購或者兼并等。它的核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業間的資產、營業和人員的整合。
我國反壟斷法使用了「經營者集中」這一概念,但卻未正面給出其定義,而是在第20條以列舉方式對其予以限定。該條指出:「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有序競爭具有積極促進與消極妨礙雙重作用。因此,進行法律調控時,一方面必須尊重經濟規律,承認規模經濟的合理性,允許經濟力集中和企業適度合併,同時又要預防經營者以不法手段實施集中,或者使經營者集中失控,導致一定市場或者行業內競爭的喪失。所以,綜觀各國反壟斷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關注經營者集中,並對可能發生的具有反競爭性質的合併等進行規制。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是指擁有行政權力的政府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各種行為。我國反壟斷法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這一原則性規定與該法第五章列舉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主要表現形式互為補充,使得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夠更加得心應手地運用反壟斷法規範行政壟斷。
小編覺得,我國反壟斷法將形形色色、各種各樣的壟斷行為分為四類,上文及相關法律只是用簡練概括的筆觸分別進行描述並予以規制。如果想更好地理解「壟斷」,最好查閱更多資料及法律法規。如果您的情況比較複雜,也提供在線法律諮詢服務,歡迎您前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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