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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動關係的監事的勞動報酬確定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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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監事並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並非勞動關係。監事的報酬應由股東會決定,監事的權利義務由公司法規範。按照公司法規定,監事不得兼任公司高管,但不妨礙監事兼任公司非高管職務,其兼任非高管職務的報酬屬於勞動報酬,受勞動法規範。原公司高管轉任監事後,不再擔任高管職務,但未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且對勞動報酬未另行約定的,其勞動報酬標準不能沿用原擔任高管期間的報酬標準,而因結合其實際從事的工作內容,參考同類職工報酬或者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公平合理地予以確定。【案情】上訴人(原審被告):施某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富呈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2008年4月3日,上-海富呈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施某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2日,試用期6個月,約定施某任副總裁,月工資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4,000元,每月15日發放上月工資。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公司按月支付施某如下工資:基本工資4,000元、崗位津貼4,500元、學歷補貼600元、工齡補貼150元、交通補貼200元、其他補貼17,216.67元,月合計勞動報酬26,666.67元。若上班,每日加付飯貼8元。2008年8月29日,施某被選舉為監事,即辭去副總裁一職。2008年10月起,**公司停發施某工資。2008年10月1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施某取走**公司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及營業執照等,後罷免了**公司執行長及其董事職務。同月21日,**公司召開董事會免去施某副總經理(副總裁)職務。2008年11月5日,施某給自己發放半年獎金240,000.03元,同月15日,自行領取10月份工資38,503.44元。2008年11月17日,**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作出解散公司的決定,但施某未參加該次會議。2008年12月起,**公司關門停業。同月5日,**公司與部分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退工手續。同月25日,**公司書面通知另一部分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當日,**公司也開具了施某的退工證明,但未送達施某。2009年3月9日,施某向上-海市楊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1月至12月工資226,764.70元及25%補償金56,691.18元;支付2009年1月工資113,382.35元;發放2008年度雙薪33,962.51元;支付代通金113,208.35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352元及100%賠償金17,352元;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339,625.05元。該會於2009年6月16日裁決:**公司支付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工資53,333.34元、2009年1月工資960元,未支持施某其餘請求。**公司不服,遂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無須向施某發放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工資、2008年度雙薪、代通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競業限制補償金等。**公司認為,自施某2008年8月29日起辭去副總裁職務起,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不再具有勞動關係。**公司的監事沒有酬勞,故停發施某工資。2008年11月1日勞動合同系施某強行要求**公司人事經理與其簽訂的,**公司不認可該合同。施某辯稱,其與**公司2008年11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其任**公司監事。2009年1月31日**公司拒絕其上班,但未及時發出辭退通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施某認可仲裁裁決,要求**公司按照該裁決執行。一審審理中,2009年7月17日,**公司將退工證明送達施某。另仲裁審理中,**公司人事經理吳某到庭陳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並未委託其與施某簽訂勞動合同,不認可2008年11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審理】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司在2008年12月25日開具施某的退工單並未送達施某,施某稱**公司於2009年1月31日正式拒絕其上班,故**公司應支付其工資至2009年1月。2008年11月1日之勞動合同不符合形式要件,應屬無效。因崗位變更是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重大變化,故2008年4月3日之勞動合同因施某被選舉為監事後辭去副總裁之職,自然無法再參照履行。**公司與施某此後未再對施某工資等事項進行約定,故對於施某2008年11月及12月工資由法院參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酌定。**公司並非故意拖欠施某工資,故施某要求**公司支付25%補償金,法院不予支持。施某對仲裁委員會裁決的2009年1月工資無異議,故法院對仲裁委員會裁決的2009年1月工資進行確認。仲裁委員會對施某在仲裁時其餘請求未予支持,施某亦無異議,法院一併確認。施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100%賠償金,屬於勞動監察執法範疇,非法院處理範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判決上-海富呈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工資6,583.70元、2009年1月工資960元,施某要求上-海富呈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發放2008年度雙薪33,962.51元、代通金113,208.35元、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352元、競業限制補償金339,625.05元、2008年11月至12月欠付工資25%的補償金56,691.18元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海富呈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施某各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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