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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一)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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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及相關清產核資工作文件的精神,幫助企業正確掌握清產核資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現將《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三)》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映。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三)
在**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不少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又陸續反映了一些清產核資政策、資產損失申報等方面的問題,為幫助企業正確掌握清產核資工作政策、制度和要求,現解答如下:
一、關於清產核資原制度資產損失取證問題
在清產核資過程中,一些企業反映在資產損失取證過程中,對某些按原制度應收款項、長期投資等資產損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難度較大。根據《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國資評價[2003]72號)有關規定,若企業在確實經過努力工作仍未取得足以證明資產已發生損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時,應對資產損失逐筆逐項收集完備的企業內部證據。企業內部證據應詳細說明資產損失發生的原因和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與經濟賠償情況,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負責企業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的中介機構,可在企業內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遵循實事求是原則,通過職業判斷和客觀評判出具資產損失經濟鑑證證明。
二、關於清產核資預計損失計提標準問題
推進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是清產核資工作目標之一。根據《關於做好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工作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45號)及相關清產核資文件規定,企業在清產核資過程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對可能發生損失的有問題資產,進行損失預計,作為企業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的期初資產減值準備。企業在對資產進行損失預計時,應結合企業的行業特點和資產質量狀況,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國資委財務監管有關要求,制定統一的預計損失計提政策和操作辦法,確定預計損失計提的範圍、方法和標準。企業在清產核資中制定的預計損失計提政策應當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政策保持一貫性,如果不一致應該嚴格按照財會制度的要求作為會計政策變更事項,事先報國資委備案並陳述相關理由。
三、關於清產核資清出有問題負債申報處理問題
為了保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全面、徹底,充分反映和解決企業存在的歷史問題,在清產核資工作中,企業對各項負債應進行認真清查。對於清查出的有問題負債,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對於清查出債權人滅失或三年以上經認定不需要支付的應付款項(如應付賬款、預收賬款、代銷商品款及其他應付款等)可視同資產盤盈,企業可以按照清產核資有關文件的規定,在取得相關證據或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後,進行申報處理。
(二)在清產核資過程中,企業清查出由於各種原因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留待以後年度支付的、在負債中核算的相關費用,如租金、財務費用、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用於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包括施工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百元工資含量包干)等,與企業的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超出企業實際支付規模所結餘部分,可以在清產核資中申報轉增權益處理。
(三)對於以前年度企業的工資超支掛賬,其中屬於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實行減員增效、下崗分流、主輔分離等改革措施,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補貼超出企業從成本中提取的應付工資額度而形成的掛賬,在取得相關證據和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鑑證意見後,可視同潛虧掛賬進行申報處理。
(四)對於以前年度企業的福利費用超支掛賬,其中屬於企業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改革前發生的醫藥費用超支掛賬,在取得相關證據和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鑑證意見後,可視同潛虧掛賬進行申報處理。
四、關於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補提或核銷資產減值準備問題
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對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通過認真的資產清查,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發現確實存在少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包括未提足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成為事實損失的情況),應當進行補提資產減值準備,並作為預計損失在「企業預計損失情況表」(企清工作05表)中申報。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清查出已提足減值準備的資產成為事實損失後,企業根據清產核資有關資產損失認定文件的規定,可以申請對這部分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和相應的賬面資產數額進行銷賬。對於申請銷賬的已提足的資產減值準備,企業應逐筆逐項提供相關經濟鑑證證明,並填列相應的「損失掛賬明細表」單獨反映,其中:
(一)「壞賬準備」填列「壞賬損失掛賬分項明細表(一)」(企清明細02-1表)、「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填列「其他流動資產損失掛賬分項明細表」(企清明細05表)、「委託貸款減值準備」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分析填列「其他流動資產損失掛賬分項明細表」(企清明細05表)或「長期投資損失掛賬分項明細表」(企清明細06表);「其他各項資產減值」按要求填列相應的損失掛賬分項明細表。
(二)「項目原值」:填列企業需核銷資產減值準備所對應的資產賬面原值。
(三)「清查出有問題的資產數」:填列企業需核銷的資產減值準備數額;
(四)「企業申報損失數」和「中介審核數」:將企業需核銷的資產減值準備數額和中介機構審核確認的資產減值準備數額填列在「列損益」欄中;
(五)「備註」:必須註明「資產減值準備銷賬」。
五、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政策造成折舊計提不足在清產核資中作為資產損失申報處理問題
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的通知》(財會[2003]10號)的規定:「企業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而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等所做的變更,應在首次執行的當期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和此次清產核資的有關政策,對於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如對計算機設備縮短折舊年限等,使依據原制度已經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額小於按《企業會計制度》制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下應提取的折舊額,這部分差額經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鑑證意見後,視同應提未提費用作為原制度損失在清產核資中進行申報處理。企業在上述損失申報中採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應當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執行的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保持一貫性,如果不一致應該嚴格按照財會制度的要求作為會計政策變更事項,事先報國資委備案並陳述相關理由。
六、關於企業尚未攤銷的開辦費在清產核資中作為資產損失申報處理問題
依據《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開辦費自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於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對於清產核資後即開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若在清產核資基準日仍有尚未攤銷的開辦費作為資產損失申報處理問題,應區別以下情況對待:
(一)若企業尚未攤銷的開辦費餘額較小,直接將其餘額轉入當期損益對當期利潤不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應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1]4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在清產核資中不作為原制度資產損失申報。
(二)若企業尚未攤銷的開辦費餘額較大,直接將其餘額轉入當期損益對當期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在清產核資中,企業可按照清產核資有關損失認定政策的規定,在提供充分的相關證據及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前提下,作為清產核資原制度損失進行申報處理。
七、關於企業至清產核資基準日仍在在建工程科目掛賬或在遞延資產中核算未攤銷完畢的在建工程超出概算部分,作為損失申報處理問題
在清產核資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由於各種原因,企業的在建工程超出概算的現象較為普遍。對於超出概算的部分支出,企業將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時,未能如實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將這部分超概算支出仍掛賬在建工程科目或轉為遞延資產核算。在清產核資過程中,對於這部分超出概算的支出掛賬,企業應進行認真分析,區別以下不同情況分類處理:
(一)按照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超概算支出部分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對於尚未攤銷的部分,應作為應攤未攤的費用,由企業作出難以自行消化的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鑑證證明,作為原制度應攤未攤費用損失申報處理。
(二)按照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超概算支出部分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會計差錯,調整相應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並補提固定資產折舊。若應補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大於該項資產的已攤銷額,可作為應提未提費用,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鑑證證明,認定為原制度應提未提費用申報處理。
八、關於企業進行主輔分離等改制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作為損失申報問題
企業在進行主輔分離等改制過程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根據《關於**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資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9號)的有關規定,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進行支付和預留。企業在進行主輔分離等改制前,應根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文件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在清產核資資產損失申報時,企業同時提供以下相關材料後,可以將已經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作為原制度損失進行申報,將經批准同意預留部分作為預計損失進行申報:
(一)批准或決定同意企業進行主輔分離等改制的文件;
(二)改制企業支付給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憑證或批准同意預留的批文;
(三)改制企業支付或預留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詳細情況說明;
(四)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
九、關於企業在1995年清產核資時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生產經營用地,後改為職工宿舍用地的處理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進一步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5]17號)和財政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清產核資土地估價實施細則》(財清[1994]14號)的有關規定,1995年全國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對全部國有企業占用的土地進行清查和估價,逐步建立國有土地基準價制度。由於1995年我國已經開始對國有企業職工住房制度進行改革,因此1995年清產核資土地清查估價工作規定,對於國有企業已進行或擬進行職工住房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不納入土地清查估價範圍。企業在1995年清產核資土地清查估價工作中已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生產經營用地,後改為非生產經營用地,用於建造職工宿舍的,在本次清產核資中,對於職工宿舍產權已歸職工個人所有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企業同時提供以下相關材料後,可以申報對列入固定資產中的土地進行賬務核銷。
(一)當地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企業將生產經營用地改為非生產經營用地的批覆文件;
(二)完備的職工房改相關證明材料;
(三)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
十、關於清產核資結果的時效性問題
企業清產核資結果經審核確認後,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3年內有效。在清產核資結果有效期內,企業經批准或決定進行資產移交、改制或國有產權轉讓等事項時,直接以該次清產核資結果作為基礎開展工作,不再另行組織清產核資。
十一、關於超出清產核資結果有效期後**企業改制、資產劃轉和股權轉讓清產核資問題
**企業資產移交、改制或國有產權轉讓等事項經批准或決定後,企業尚未開展清產核資或上次清產核資結果已過有效期,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企業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一)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向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提出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申請,並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後及時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申報,國資委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1.有關部門、單位或地方政府所屬企業移交給國資委直接監管或移交給**企業作為子企業的;
2.有關部門、單位或地方政府所屬事業等單位轉製成企業並移交給國資委直接監管或移交給**企業作為子企業的;
3.**企業整體進行改制或國資委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進行轉讓;
4.其他按規定應由國資委直接組織清產核資的。
(二)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業總公司組織所屬子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損失認定的文件,對所屬子企業的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認定,並在年度財務決算中將所屬子企業清產核資審核認定結果進行披露,國資委在年度財務決算審核中一併確認:
1.**企業所屬子企業進行改制的;
2.**企業轉讓所屬子企業國有產權的;
3.其他按規定應由**企業總公司組織所屬子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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