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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審理債務人死亡案件的幾個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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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公民(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引起繼承的開始,繼承人取得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公民死亡之時或多或少要留下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一規定與我國民法的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相適應。同時,我國的財產繼承制度在處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時,採取限定繼承、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以及清償債務優於執行遺贈三項原則。在遺產轉移過程中,繼承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本身就有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和繳納稅款的義務,但經常發生將作為一個整體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分割開,對債務以欠債人已死亡等種種藉口拒絕履行清償義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保障,不得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權之訴。本文旨在就人民法院應如何從訴訟程序上和實體上保護債權人合法債權並實現之,使民法典律關係的內容所指向的義務由法院依法律予以司法保護。筆者從訴訟程序中債務人死亡案件適格被告及其他當事人如何確定、訴訟中如何適用向未起訴的不確定的債權人發出公告、債務人死亡案件的債務清償原則和方法等相關法律問題入手,著重探討一下審理債務人死亡案件所需解決的程序性問題及實體性問題。
關鍵詞:遺產、繼承、債務清償、處理
一、概述自然人死亡的遺產和債務處理
人的死亡除因生理上的衰老以外,有時是突發性的,如暴病、車禍,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意外事件等。公民(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引起繼承的開始,繼承人取得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公民死亡之時或多或少要留下遺產:一是財產,二是財產權(債權);同時遺留下債務:一是死者生前所負的債務,二是死者身後因喪葬、遺產管理等所生之債。在外國和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中,均把死者的債務當作遺產,我國民法典中的遺產是將債務排除在外的。把清償死者債務和繳納死者所欠稅款作為繼承人的一項義務加以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一規定與我國民法的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相適應。同時,我國的財產繼承制度在處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時,採取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和稅款,限定在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範圍之內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超額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自然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和清償債務是在繼承人之間以及繼承人和債權人之間沒有受託人管理遺產並進行清算的情況下進行,在遺產轉移過程中,繼承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本身就有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和繳納稅款的義務,但經常發生將作為一個整體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分割開,對債務以欠債人已死亡等種種藉口拒絕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在債權請求遭拒絕,債權實現受到威脅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使訴訟上的請求權,尋求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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