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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有限制嗎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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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需要有期限的,當然也要有些限制情況的,那麼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有限制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有限制嗎


  (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簽勞動合同是有時間限制的。法律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四)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原則。

  二、勞動合同期限的簽訂情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相對於有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大區別就是,勞動合同履行只有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一般來說,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永遠不會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單位為規避經濟補償金,一般都不願簽無固定期的,寧願一年一年的續簽。這種做法極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
  《勞動合同法》在加強保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方面,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作出放寬調整。即在下列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何簽訂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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