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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書和逮捕書的區別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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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批捕或者逮捕的時候,是需要有相關的手續,警察才能上門進行抓人的,這也是為了防止出現有濫用職權的情況,那麼批捕書和逮捕書的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批捕書和逮捕書的區別


批捕與逮捕是兩個概念,區別在於:批捕,是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實,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做出的批准逮捕決定。逮捕,則是由公安機關依據人民檢察院做出的批捕決定,對嫌疑人實施收監等待公訴的具體行為。批捕是決定,逮捕是執行。批捕決定向公安機關發出,執行逮捕針對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被批准批捕意味著什麼意思


被批捕意味著:
(一)公安機關已將掌握了相對充足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二)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較強,繼續留在社會上,很有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
(三)犯罪嫌疑人將在相對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在拘留所內度日。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三、在進行批捕時改變罪名嗎


在批捕時改變罪名的情況是存在的,一般是會按批捕的罪名移送審查起訴,個別也由於證據發生變化按照新的罪名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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