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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線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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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線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線工程的建設管理,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省城鄉規劃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管線工程,是指建設於地下或者地上的給水、排水、電力、通信(含軍用光、電纜)、燃氣、廣播電視、照明(含廣告燈箱)、監控、交通信號以及其他用途的管線(含附屬設施)等相關設施。
第三條在玉城街道、坎門街道、大麥嶼街道的建成區範圍內進行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維護等管理活動的,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工作。縣城市管線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縣管線辦)負責城市管線建設工程的綜合協調和日常管理。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建設工程的執法監督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線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線建設和運營活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管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和「誰投資、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合理開發利用空間資源。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管線綜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各管線權屬單位組織編制相應的專項規劃,並經會審通過後報縣管線辦備案。
第七條各類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架設等要按照技術規範要求科學安排、合理布局,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沿道路建設管線,走向應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干擾交叉;
(二)同類管線原則上合併建設,架空線路要逐步進入地下;
(三)新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的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避讓主要管線;小管道避讓大管道;可彎曲的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第八條管線建設單位須向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管線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劃許可證要明確管線性質、平面位置、深度、管徑、數量、施工時間等。
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規劃許可證前須徵求縣管線辦意見。
第九條城市管線工程開工前,要進行規劃定線放樣。在溝槽開挖後、管道鋪設前,必須經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線確認。
第三章建設施工管理
第十條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應將相關建設計劃和信息提前告知縣管線辦和管線權屬單位,管線權屬單位要及時制訂新建管線或者改造、遷移、廢棄管線的初步計劃,並報縣管線辦和道路建設單位備案。縣管線辦要統籌安排各管線的建設計劃,並對施工過程進行綜合協調,全程監督。
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居住小區等工程,綜合管線要與其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管線建設工程應由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單位承建。按照規定應招標發包的,必須招標發包。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監督等手續。
合併建設的管線及附屬設施應按事先約定由管線使用單位分擔建設費用;城市空間資源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三條在現有及規劃的管線、高壓走廊用地範圍內不得擅自建設其他設施。地下管線檢查井的設置,不得妨礙毗鄰管線通過和影響附近建(構)築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四條架空線的杆塔要整齊有序、規則排列、設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觀要求。在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條件下,新建架空線路應當與現有架空線合杆建設。
第十五條管線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准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要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並報送變更設計圖紙。
第十六條建設城市管線時需要占用或者開挖道路的,管線建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到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城市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的,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應急的除外。
建設城市地下管線需要穿越公路、河道、民防設施,管線建設單位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相應的防護和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施工過程中,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現場使用統一規範的圍欄,設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標誌,並派專人監護。
(二)按照批准的位置、範圍、管徑、材質、時間段和有關要求,依據操作規程,進行文明施工,規範作業。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開挖、鋪設、回填,開挖深度超過3米的,必須制定專項方案;開挖深度在4米以上的,專項方案必須經專家論證通過。
(三)對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挖樣洞複測,在掌握實際情況後方可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環衛、停車線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有損壞,施工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建設單位應向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管線建設單位要在6個月內向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縣管線辦報送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一)備案表;
(二)城市管線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包括電子文檔)以及廢棄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資料;
(三)城市管線工程道路挖掘、規劃審批有關資料;
(四)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第四章城市管線維護
第十九條各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線權屬單位或者管線使用單位對城市管線的維護管理,並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管線權屬單位負責管線運行安全,加強日常巡查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管線及其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要及時修復。
第二十條管線需要緊急搶修的,管線權屬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補好手續。
第二十一條管線權屬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城市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管線的,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廢棄管線應予以拆除,地下管道無法拆除的,應將檢查井封填。
第二十二條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縣管線辦、各相關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要適時進行管線普查,並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建立城市管線建設管理信息系統,做好系統運行的維護、更新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義務,對損毀、侵占、偷盜、破壞管線設施的行為要進行及時制止或積極舉報。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按照《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未在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法律責任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其他鄉鎮的建成區和經濟開發區的管線工程建設管理可在權限範圍內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屬地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縣管線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____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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