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分包資質的要求及初步評審標準是分包主體具有相應的資質、主體結構施工不得分包、分包徵得發包人的同意等。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應包括中標通知書、專用條款、圖紙等方面組成。
一、
建築工程分包資質的要求及初步評審標準如下:
1.分包主體具有相應的資質;
2.分包徵得發包人的同意;
3.主體結構施工不得分包,非主體結構工程可以分包;
4.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進行分包。
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
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及其優先順序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專用條款。
5.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三、
建築工程糾紛解決的途徑有:
1.協商,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和解解決。
2.雙方簽訂了仲裁協議的,可以按照仲裁協議的內容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3.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引用法條
一、
建築工程分包資質的要求及初步評審標準
建築工程分包資質的要求及初步評審標準如下:
1.分包主體具有相應的資質;
2.分包徵得發包人的同意;
3.主體結構施工不得分包,非主體結構工程可以分包;
4.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進行分包。
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由哪幾部分組成
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及其優先順序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專用條款。
5.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三、
建築工程糾紛解決的途徑有什麼
建築工程糾紛解決的途徑有:
1.協商,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和解解決。
2.雙方簽訂了仲裁協議的,可以按照仲裁協議的內容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3.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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