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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消費是否可以讓對方返還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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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戀愛期間的消費是否可以讓對方返還
1、戀愛期間的消費一般不可以讓對方返還,戀愛期間的消費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使用的消費,是作為戀愛約會的支出,一般可以認定其為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行為,不能退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分手後是否應當返還
1、如果贈送的貴重物品,像金銀珠寶、房產、汽車這類物品,那麼就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
(1)不以結婚為目的,屬於戀愛期間自願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
(2)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結婚創造條件,因訂婚約而贈送財物不同於一般的贈與,屬於附條件的贈與。由於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與的條件無法兌現,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如彩禮。
成立時,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恢復至初始狀態。
2、雙方在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所贈送的小額禮物,一般請求返還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3、在戀愛期間,一般來講如果只是小額禮物,那很難說以結婚為目的,大都是互表愛意而為之,如果對象沒有談成,主張要求返還,通常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這一規定是基於傳統習俗和現代社會的人情倫理,而贈與是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行為,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體現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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