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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投資合作協議書通用版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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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投資合作協議書通用版


合伙人:
甲方: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乙方: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為保護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經合伙人協商一致,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為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餘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信息,較好地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出資創辦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項目地址:______ 。
第三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占投資比例____%。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占投資比例____%。
2.各合伙人的出資,於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夥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按清算賬冊及出資比例給予支付。
第四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______
2、獎金分配:隨著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商議後決定。
3、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盈利的70%用來合伙人分紅,分紅按合伙人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來分配,其他的30%留作項目的擴展資金和維護項目的正常運行。
4、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履行相同義務,風險共擔)。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項目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申請退夥:
___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退夥;
c 發生非主觀之合伙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經營之事宜。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項目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夥項目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並按實際營業情況退回入伙時的出資金額。如盈利,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並退回出資金額;如虧損,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在出資金額中抵扣,將款項退回退夥一方。
2、自然退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夥:
___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項目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___ 未履行出資義務;
b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項目造成損失;
c 執行合夥項目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含違法以及嚴重影響項目經營信譽等行為);
d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進行內部申訴,申訴不成者可即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合伙人退夥後,其他合伙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4、針對未到期自行提出退夥之行為者,依照退夥時項目之經營狀況:
___項目若有所盈餘,則由全體合夥成員聯合決議,退回其前期出資部分;
b若項目存在經營困難(債務或者資金周轉等情況),則按照退夥時項目的財產狀況按合夥時出資比例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合伙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議,無論出資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決權;
2、聽取合伙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3、合伙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4、合伙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之利潤歸合伙人共有(根據約定之期限定期進行項目盈利分配);
5、合伙人有退夥的權利,依照上述內容中退夥約定辦理退夥手續。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依照共同努力經營項目之宗旨妥善經營、控制風險,保全全體合伙人之出資財產;
2、分擔合夥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
3、根據出資比例,全體合伙人對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4、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負責管理財務,對整個項目的資金流動進行管理,任何活動所需要的經費都要向財務人員提出字面申請,然後由所有合伙人簽字(因故不方便簽字的,可以通過電話等徵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後該合伙人要補簽字)。
第七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則按實際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項目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項目名稱繼續經營原項目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項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項目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夥項目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合夥項目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協議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議,對其除名。
第十一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後生效。
甲方(簽名):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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