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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經營權區別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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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經營權區別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如下:
  1.權利性質不同
  (1)土地承包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利中的一部分。
  (2)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具有排他性。
  2.權利內容的不同
  (1)承包權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權利、其他承包方式的優先權。
  (2)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權。
  3.權利放棄的標準不同
  (1)承包權的放棄主要表現為不參加土地承包,明確放棄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的放棄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書面通知為準,否則村委會不得隨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對承包經營權放棄與收回的法律條件規定較為嚴格。
  4.繼承方面的區別
  (1)承包權直接的依據是農村集體戶口,承包權人的子女應落入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村集體,因此當然成為村集體成員,也當然地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
  (2)而承包經營權則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現出一定的複雜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內,如果承包人死亡,則其同一戶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繼續耕種,但是林地可以繼承。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提醒您,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以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決定了其具有不可繼承性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農戶成員以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也就是說,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而不是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其主要目的在於為承包農戶的全體家庭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非成員的個人財產。在承包期內,當承包戶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時,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死亡絕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收歸村集體組織管理。
  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被繼承。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有多久


  提醒您,土地承包的期限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土地進行計算,具體如下:
  1.土地承包最長期限為三十年到七十年;
  2.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3.草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到五十年;
  4.林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到七十年;
  5.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過國務院林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歸於消滅,承包方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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