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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具備的條件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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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往往有時候可能會在馬路上撿到東西,很多的人都是會選擇歸還主人的,那麼善意取得具備的條件是什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善意取得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善意取得應具備的條件:
  (一)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二)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三)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四)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五)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關係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即原權利人、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三者之間形成了三種法律關係。
  (一)原權利和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原權利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善意取得法律關係中最重要的法律關係。在善意取得情況下,原權利人和受讓人之間將發生物權變動,即受讓人出於善意即時取得財產的所有權,而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則因此發生消滅。原權利人不得向山以受讓人主張返還原物。也就是說,如果原權利人向善意受讓人行使原物返還請求權,善意受讓人則可以善意取得為由對原權利人的請求權進行抗辯。由此可見,善意取得制度是取得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但對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性質,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善意取得是所有權繼受取得一種方式。因為善意受讓人取得所有權是以原權利人所有權的存在為前提。另一種觀點認為,受讓人依善意而取得權利,從性質上講屬於原是取得。筆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是國家立法基於保護交易安全,對原權利人和受讓之間的權利所作的一種強制性的物權配置,受讓人取得財產所有權是基於民法典的直接規定而不是基於法律行為。因此,依善意而取得所有權性質應該屬於原始取得,而不是繼受取得。
  (二)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讓與人與受讓人基於法律行為而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受讓人因善意而取得讓與人轉移其占有的財產所有權,而受讓人應向讓與人支付相應的對價,如果受讓人沒有按照與讓與人之間的約定支付對價,則受讓人應向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法律不僅要保護動態的權力還要保護靜態的權利。由於原權利人因受讓人的善意取得使其財產的所有權發生消滅,而又不能向善意受讓人請求返還。原權利人得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責任、違約責任以及不當得利請求權。原權利人的物權因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而消滅,其可以基於侵權行為的規定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所有權人與無權處分人存在合同關係,如借貸關係、租賃關係等,則原所有權人依債務不履行制度向無權處分人主張違約賠償請求權;無權處分人因其無權處分行為獲得的利益並致原權利人利益受損,損益結果的變動沒有法律依據,原權利人得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其返還所受利益。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占有的他人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若果第三人為善意,則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的原所有權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請求返還。我國關於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善意取得是需要滿足五個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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