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要是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則沒有經濟補償;要是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一、
員工離職的,如果是自己主動離職的,無賠償。但是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就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的,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
經濟補償金有上限。
一是支付年限不超過12個月;二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本人工資不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不在以上六種情形內的勞動者,才能被企業列入裁員的名單內。
三、
1.單位解約型經濟補償金。
2.員工解約型經濟補償金。
3.協商解約型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終止型經濟補償金。
5.額外補償型經濟補償金。
6.競業限制型經濟補償金。
7.剋扣拖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
引用法條
一、
離職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員工離職的,如果是自己主動離職的,無賠償。但是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就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的,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
經濟補償金有無上限
經濟補償金有上限。
一是支付年限不超過12個月;二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本人工資不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裁減: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不在以上六種情形內的勞動者,才能被企業列入裁員的名單內。
三、
勞動經濟補償金的種類
1.單位解約型經濟補償金。
2.員工解約型經濟補償金。
3.協商解約型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終止型經濟補償金。
5.額外補償型經濟補償金。
6.競業限制型經濟補償金。
7.剋扣拖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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