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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複習筆記:服務期

202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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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複習筆記:服務期
勤奮使人進步,懶惰使人後退,初級會計職稱預習備考階段已經開始啦!關於初級經濟法基礎服務期的知識,你掌握好了嗎?
  第一單元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十、服務期(★★)
3.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因其缺乏證據,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4.勞動合同解除與服務期違約金的支付

情形

是否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存在下列法定過錯情形: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並無法定過錯情形

×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法定過錯情形: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單位並無法定過錯情形

  

【例題1·單選題】吳某受甲公司委派去德國參加技術培訓,公司為此支付培訓費用10萬元。培訓前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吳某自培訓結束後5年內不得辭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10萬元。吳某培訓完畢後在甲公司連續工作滿2年時辭職。甲公司依法要求吳某支付的違約金數額最高為(  )。
A.0
B.10萬元
C.6萬元
D.4萬元
【答案】C
【解析】(1)約定的違約金(10萬元)未超過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10萬元);(2)約定的服務期共計5年,已履行2年。因此,甲公司依法要求吳某支付的違約金最高額=10×(5-2)/5=6(萬元)。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為員工張某支付培訓費用3萬元,約定服務期3年。2年後,張某以甲公司自其入職之日起從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張某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支付3萬元的違約金
C.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
D.張某無需支付違約金
【答案】D
【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如存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等情形,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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